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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2/16
来源:中央纪委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纪检组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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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厅、司、局、室,各直属、联系单位,国家能源局: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中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

2013年2月21日

 

 

抄送:中央纪委监察部,中央国家机关党工委、纪工委

附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全委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党组、行政领导班子及成员,委机关各厅、司、局、室和各直属、联系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

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促进国家发展改革委反腐倡廉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国家发展改革委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各单位各负其责,依靠全委干部职工的支持、参与和监督。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机关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发展改革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与分工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党组、行政领导班子对全委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委党组、行政领导班子及成员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中央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党组会议和全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五)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作风建设,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厉行勤俭节约、制止奢侈浪费。

    (八)支持驻委纪检组、监察局和直属机关纪委等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党组书记、主任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负责监督管理党组成员和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廉洁自律情况,指导和督促全委各单位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全委党风廉政建设,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副主任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分管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情况,不定期与分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进行廉政谈话,经常检查、督促、指导分管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担任党组副书记、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主任,兼任直属机关党委书记的党组成员、副主任和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协助党组书记、主任抓好全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秘书长、副秘书长按照业务分工和交办事项,协助委领导做好职责范围内涉及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委机关各厅、司、局、室和各直属、联系单位领导班子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党委(总支)、支部,应加强对本单位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履行监督职责。

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央及委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改进工作作风、厉行勤俭节约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本单位党员干部学习贯彻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制度规定,抓好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三)履行监督职责,对本单位各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本单位处级及以下干部的提醒谈话。

(四)抓好本单位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任务的落实,建立预防腐败长效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五)定期向主管领导或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根据主管领导及纪检监察部门的要求调查处理有关问题,并及时反馈调查结果。

(六)积极配合驻委纪检组、监察局和直属机关纪委工作,支持党委(总支)、支部纪检委员和专(兼)职纪检监察员履行职责。

第九条  建立国家发展改革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委党组书记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党组副书记和担任直属机关党委书记的党组成员与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厅、人事司、直属机关党委和监察局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如下:

(一)听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情况汇报,提出加强责任制工作的意见,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的机制和制度。

(二)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分解落实反腐倡廉工作任务,明确工作重点和责任分工,经委党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全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四)根据中央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规划任务分工和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及任务分工,围绕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处等方面内容,对委内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分工。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驻委纪检组、监察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十条  驻委纪检组、监察局履行监督和协助职责,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协调对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委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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