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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实施价格调控监管 积极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2006/08/15 中央纪委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纪检组子站
         

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根本的是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价格问题关系国计民生,与人民群众利益息息相关。有效实施价格调控监管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重要职责。我们要全面履行纪检监察职能,为有效实施价格调控监管提供坚强保障,积极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一、价格调控监管对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价格调控监管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市场通过价格变化对资源配置发挥基础性作用。历经20多年的经济体制改革,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价格形成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具有引导资源配置、调节市场供求、影响收入分配的功能,但同时市场本身也存在着外部性、垄断、信息不对称等多方面的缺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价格调控监管,就是要在市场形成价格的基础上,由政府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有效地弥补市场缺陷,对价格水平、价格行为进行调节控制、监督管理。要按照“定规则,当裁判,搞服务”的要求,遵循价值规律制定价格,规范价格行政行为,建立健全价格法制,加强价格队伍建设,丰富完善工作方法,强化价格监督检查,在“市场失灵”领域有所作为,积极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二)价格调控监管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举措。价格是反映商品、服务或生产要素同货币交换比例的重要经济指标,是交换各方利益关系的集中体现。我国正处在改革攻坚的关键时期,随着改革逐步触及到深层次的利益格局,许多矛盾都将通过价格直接显现出来。如何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和化解利益矛盾,防止因价格变动成为引发社会矛盾的导火索,成为和谐社会建设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价格调控监管要立足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把好事做实、把实事做好,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要坚决制止涉农乱涨价、乱收费行为;着力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看病贵、上学贵等价格热点难点问题;加强对垄断行业的价格监管,强化成本约束,促进公平竞争,防止社会财富过多地向垄断行业集中;从促进社会公平出发,努力缓解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的影响,为和谐社会建设创造良好条件。

(三)价格调控监管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政府职能转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走向成熟,传统的公民“义务本位”正在向“权利本位”转变,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普遍增强。因此,政府的“权力本位”和“官本位”也必须向“责任本位”和“服务本位”转变,切实履行好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强调着力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了“加快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目标要求。作为政府工作职能的重要内容和具体体现,价格调控监管也必须适应这一要求。价格主管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解决“缺位”、“越位”和“错位”问题,强化服务意识,增强服务效能,提高服务水平。

二、价格调控监管为和谐社会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多种措施稳定物价水平,为社会和谐奠定良好基础。经验表明,凡是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都保持了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态势,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明显改善;反之,价格总水平大幅度上涨,就会使国民经济重大比例关系失调,人民实际生活水平受到影响,社会不稳定因素就容易滋生并显现出来。价格主管部门始终把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作为第一位的任务,“十五”期间与“九五”及以前时期相比,价格总水平大起大落的状态明显改善。“六五”期间月同比涨幅最高幅度与最低幅度差距为10.3个百分点,“七五”期间为26.8个百分点,“八五”期间为26.7个百分点,“九五”期间为12个百分点,“十五”期间仅为6.5个百分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还成功平抑了2003年因非典引发的大范围大幅度价格上涨、2003年秋和2004年春部分地区粮油价格异常波动、2005年南方部分地区“油荒”、“气荒”引发的成品油和燃气价格波动,以及2004年以来的钢材价格大幅度上涨,做到了反应迅速、措施得当、应对有效。同时,加强对重要商品特别是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的监测,发现价格大幅度上涨苗头,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动用商品储备和价格调节基金,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和舆论引导,配合有关部门增加生产、组织进口、加强调运等,以迅速平抑物价。出台了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的规定,建立了价格应急机制,制定了价格应急预案。在1998年洪水灾害、2004和2005年禽流感疫情传播、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等部分地区价格异常波动的时期,有效地保障了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基本稳定。

(二)适时适度进行价格调控,统筹兼顾各方利益,为改革发展稳定保驾护航。价格主管部门切实把握好价格调控方向、时机、节奏和力度,贯彻落实中央宏观调控的决策。在制定价格政策、疏导价格矛盾、出台价格方案时,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注重统筹协调,兼顾各方面的利益,促进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和谐。一是统筹协调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既发挥价格杠杆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又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社会事业的发展,使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协调。在推进价格改革过程中,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自觉服从和服务于稳定的需要。二是统筹协调城乡关系。在当前二元经济结构下,高度重视保护农民的利益,抓好农村清费治乱减负工作,清理取消限制农民进城务工的各种歧视性规定,促进农民增收减负。三是统筹协调地区关系。在完善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全国统一市场形成的前提下,逐步提高资源类产品价格,促进西部地区的资源优势转变为经济优势;在处理西气东输、西电东送、南水北调等一些重大工程项目的价格问题时,政策上适当向西部和欠发达地区倾斜,逐步缩小地区差距。四是统筹协调上下游产品的关系,在提高上游产品价格时,充分考虑下游企业的承受能力,防止上游产品价格过高导致下游企业大面积亏损或者推动价格轮番上涨。五是统筹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在坚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同时,运用价格政策缓解资源约束矛盾,促进能源、水资源和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完善污水处理、危险废弃物处理等环保收费制度。六是保护城市低收入群体的利益。在出台价格调整措施前,预先拟订对城市低收入群体的补偿方案,并逐步建立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随居民消费价格上涨同步调整的机制,积极采取措施减缓价格上涨对困难群众生活的影响。此外,加强垄断行业和公用事业价格监管,防止企业凭借垄断地位获取暴利,适当调节收入分配差异。

(三)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创新价格监管工作方式,更好地为基层和群众服务。价格监督检查队伍已经成为经济监督、市场监管的重要力量。多年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任务,始终抓住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开展价格收费检查,在治理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方面都取得明显成效。据统计,从组建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1984年到2005年,累计查处价格违法案件1126万件,查处违法所得617.6亿元,实现经济制裁407.8亿元,其中上缴财政246.7亿元,退还用户161.1亿元。同时,转变观念、职能和作风,积极探索服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新方式新途径。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多年来各地开展企业物价员建设、价格诚信建设、明码实价、收费公示、建立农村和社区价格监督网络等活动加以汇总、提炼、升华,最近在全国部署了开展“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要求价格服务首先进社区、进农户、进企业、进学校、进商场、进医院、进景区,这“七进”针对不同的服务对象,既包括消费者,也包括了生产经营者。着重围绕五个方面开展服务工作:一是提供保障知情权的服务。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全面实行价格、收费公示,开展咨询服务,加强价格宣传。二是提供保障参与权的服务。包括听取公众对价格政策的意见和保障公众参与价格社会监督两个方面的工作。三是提供保障投诉权的服务。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做到投诉有门、调解有法、应对有力,为群众排忧解难。四是提供增强价格诚信意识的服务。发挥企事业单位物价员的作用,与服务对象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帮助企业改进管理、推进价格诚信建设。五是提供市场价格信息服务。积极为公众提供市场价格信息服务,帮助市场主体作出正确判断和决策,规避风险,提高效益。“价格服务进万家”是价格监管理念、方式的创新,是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实践。  

 目前,我国仍处在体制转型时期,政府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例如,在一些领域,行政垄断和地方保护的问题还十分严重,制约着价格的合理形成;市场行为不规范,经济秩序和价格秩序还比较混乱,制约了价格机制作用的发挥;价格调控监管体系和调控监管手段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价格法律法规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同时,价格主管部门也存在一些定价和价格执法行为不规范、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还不健全、甚至还有少数干部在价格审批过程中吃拿卡要等问题。这些问题,势必影响价格调控监管的有效实施,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因此,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价格调控监管,仍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

三、全面履行纪检监察职能,服务和保障价格调控监管,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政府的行政监察工作,在党的建设、国家政权建设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实践表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围绕经济建设中心,服务党和政府工作大局,将纪检监察工作融入到发展改革稳定具体实践中提供有力保障,也同样在实施价格调控监管、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全面履行纪检监察职能有着丰富的工作内容,为进一步服务和保障价格调控监管、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当前要着力加强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 规范价格调控监管行为纪检监察工作的实质是监督制约,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党章,保证权力行使的规范性、有效性,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价格调控监管过程是一个行使行政权力过程,而权力不受监督制约就会滋生腐败现象,也就不能够得到正确、有效的行使。纪检监察工作服务和保障价格调控监管,首先要以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抓手,贯彻落实党中央颁发的惩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发挥加强教育、完善制度、强化监督和查办案件、改革创新的整体效能,做到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全面履行纪检监察职能,对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既有基本的工作内涵,又有各自具体的工作特点。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把强化监督作为第一位的职责,同时协助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反腐倡廉工作,要正确处理履行监督职责与履行协助职责的关系。今年,我们在全国发展改革、价格主管部门纪检监察工作系统开展了“派驻机构履行监督职责”课题调研活动,将依托系统合力研究制定履行监督职责的实施办法;同时,充分发挥驻在部门领导干部实行“一岗双责”的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于今年3月印发了关于加强物价系统廉政建设规范价格行政审批行为的13条意见,在全国成本工作会议上强调着重用制度规范权力运行,重点抓好五项制度的落实和完善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二)加强对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形成专项治理工作合力。当前,社会各界对价格方面的问题反映还比较多,但许多问题是价格现象背后有着复杂的原因。例如,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看病贵”和“上学贵”问题,主要是体制和机制问题。医药品价格高和教育乱收费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必须从多方面进行专项治理。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把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作为反腐倡廉工作的重点,拓宽了纠风工作的领域,对纠风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纠风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不受某一相关职能部门视野所限,从更高层次上通盘谋划、统筹协调,抓好工作部署和落实责任制,督促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坚持纠建并举、综合治理,组织运用多种形式加强政风行风建设,查处不正之风案件,防治商业贿赂及以权谋私行为,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克服体制机制性障碍,能够形成合力解决好看病贵”、“上学贵”等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同时,派驻价格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要采取相应措施,积极发挥价格调控监管对纠风专项治理工作的职责作用。

(三)加强对行政监察工作的研究与实践,积极促进价格调控监管的有效实施行政监察是行政管理的重要环节,在行政机关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方面承担着重要责任。根据价格主管部门的职能特点,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在协助开展价格调控监管依法行政、纠风专项治理、政风行风评议、推进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改革和制度建设、监督落实“价格服务进万家”等方面作了大量工作,成效明显。但是,在如何依法进行监察、如何在纪检监察机构合署办公情况下主动发挥监察职能作用、如何以效能监察推动机关效能建设等重要问题上仍是处于探索阶段。全面履行纪检监察职能要求看,行政监察工作还比较薄弱,亟待加强。因此,一方面,要从上而下地加强对行政监察工作的具体指导;另一方面,要在实践中加强学习研究,认真研究把握行政监察服务保障价格调控监管的结合点和着力点,进一步落实好行政监察法》赋予行政监察“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的基本任务要求。特别是要加强对已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工作制度和重点工作部署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定价,落实好成本监审办法,建立和推行政府定价和价格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行政监察与价格执法在查处价格违法案件中的协调配合,把处理“事”与处理“人”有效地结合起来,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促进解决价格行政处罚中存在的检查难、处理难、收缴难、曝光难的问题,提高价格执法效能。

(四)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提高服务和保障价格调控监管的能力。反腐倡廉工作向纵深发展,加大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力度,从事后为主的监督转为加强事前、事中监督,充分发挥纪检监察两种职能作用,进一步要求防止和解决纪检监察工作与价格调控监管工作“两张皮”的问题。防止和解决“两张皮”问题,更好地服务和保障价格调控监管,需要纪检监察工作者必须具备“两种能力”,既要具备全面履行纪检监察职能的能力,又要具备了解、把握价格调控监管业务的能力。要认真贯彻落实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扎实开展“做党的忠实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主题实践活动,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锻炼,增强党章意识,坚持勤奋学习,忠实履行职责,开拓创新工作。要在提高自身素质上狠下功夫,采取在职学习、脱产培训、加强调研、组织国内外实地考察、严格录用选任人员、积极参与价格调控监管实践活动、与驻在部门干部交流等多种措施,使纪检监察队伍的思想观念、知识结构、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尽快适应新形势下实际工作的需要,善于运用“全面参与、提前介入、重点监督、事后评价”的工作方法,切实在融入价格调控监管实践中全面履行纪检监察职能,努力在本职工作岗位上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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