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发[2005]3号,以下简称《实施纲要》)精神,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贯彻《实施纲要》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反腐倡廉重大战略决策上来
1.深刻认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意义。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兴衰成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科学总结反腐倡廉的基本经验,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提出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以下简称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这是从完成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任务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全局出发,为做好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工作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作为国务院宏观调控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承担着政策拟订、资金安排、项目审批或核准、政府定价与监管、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商品进出口配额管理等重要职责,尤其需要深刻认识贯彻《实施纲要》的意义和重要性,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完善制度、强化对权力的制约监督,努力为人民掌好权、管好权、用好权。
2.准确把握《实施纲要》的基本精神并切实贯彻到发展改革各项具体工作中。《实施纲要》明确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工作原则和任务,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指导性文件。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反腐倡廉的基本经验,紧紧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依法履行职责,全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促进依法行政、科学行政和民主行政。必须以改革统揽预防腐败的各项工作,坚持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民主政治、建设先进文化、构建和谐社会相适应;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妥善处理好惩治和预防的关系;坚持用发展的思路、改革的办法推进行政管理制度创新,加大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工作的力度;坚持以反腐倡廉促进发展改革中心工作,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要重点围绕行政审批、宏观调控、经济运行等工作中的关键环节,完善程序规则,加强监督管理,把反腐败寓于各项重要政策和措施中。要全面把握《实施纲要》提出的反腐倡廉目标,抓好任务落实、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及时总结经验。争取用四到五年的时间,建成符合发展改革工作实际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再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建成比较完善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逐步形成思想道德教育的长效机制、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和权力运行的监控机制。
二、加强反腐倡廉教育,打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基础
3.进一步深化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教育。按照中央要求和部署,加强领导干部理想信念教育、法律纪律教育和优良传统教育,深入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提高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的自觉性。坚持每年召开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定期对新任职司处级领导干部进行勤政廉政培训,把反腐倡廉教育贯穿于领导干部的培养、选拔、管理、使用等各个方面。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带头学习反腐倡廉理论和规定,定期安排专题学习。党组主要负责人定期讲廉政党课。通过廉洁从政教育,促使领导干部加强党性修养,牢固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严格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做到“八个坚持、八个反对”,成为艰苦奋斗、廉洁奉公的表率。
4.加强对全体工作人员特别是党员干部的反腐倡廉教育。坚持正面教育、专题教育为主,充分运用“三会一课”、形势报告、专栏交流和专题讨论等形式开展主题教育,选择正反两方面典型事例进行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引导党员群众加强自我教育,使全体同志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以党员干部为重点,坚持普遍提醒教育与重点谈心谈话相结合,坚持下管一级定期进行廉政谈话或诫勉谈话,不断提高廉洁自律意识,永葆党员先进性。把反腐倡廉教育作为公务员培训的基本内容,并与相关业务培训有机结合起来,推进机关廉政文化建设。定期分析党员群众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和党纪国法教育,使党员干部深刻认识廉洁从政对个人、家庭及党的事业的重要意义,使清正廉洁、无私奉献成为全体工作人员的自觉行动。
5.丰富反腐倡廉教育的内容和形式。结合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合理安排反腐倡廉教育活动。制定教育计划,明确教育重点,综合运用网络、报纸、杂志等媒介,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进行教育,使干部群众深刻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增强必胜信心。
三、加强制度建设,保证从源头上预防和反对腐败
6.完善党政领导班子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这一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落实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做到分工合理、责权一致、监督到位。明确党组会与主任办公会、委领导碰头会的分工,加强党组成员间的交流和沟通。进一步健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明确重大决策的范围和主要内容。凡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全局以及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如重大项目和资金安排、重大经济社会政策出台和重要干部任免等,严格按照职责范围和决策程序由业务部门提出意见,召开党组会或主任办公会集体研究决策。完善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等制度,逐步推进党务公开。完善党组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要健全决策机制,完善领导班子成员间对权力进行相互制约和监督的各项具体制度。
7.坚持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业务主管部门各负其责,全委工作人员支持、参与和监督的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按照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确定的原则、责任内容和具体分工,强化责任考核与责任追究。以规范行政许可、政务公开、政府投资监管、政府定价及收费监管、项目招投标以及干部选拔任用为重点,完善工作制度和程序性规定,推进机关行政效能建设,使各项规章制度不断适应业务工作和反腐倡廉工作的要求,更好地规范权力运行和公务人员的从政行为。
8.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干部选拔任用、考核评价的制度体系,完善干部管理和监督机制,做到制度公开、程序公开、任职公开,保障党员和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其配套文件规定的条件、程序选拔任用干部,进一步完善竞争上岗、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笔试面试、任前公示、考察与监督等关键环节。继续探索与发展改革工作相适应的干部业绩考评指标和评判标准,探索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通道和机制。结合干部培养、结构调整与监督管理,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机关干部轮岗交流工作的实施意见,加大轮岗交流力度。积极推进有一定行政审批权限岗位干部及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较长干部的轮岗交流。探索研究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完善委属单位领导干部任期制、中层干部聘任制等制度。探索建立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9.完善实施行政许可的配套制度。
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行政许可法》。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总体要求和原则规定,减少审批事项,规范审批行为,健全审批监督制约机制,完善审批制度以及法律性、程序性规定和办法,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健全机关内部协调配合制度,进一步明确相关职能机构的职责分工和权限,形成科学合理的行政管理机制。健全实施行政许可的办公制度,确立统一的行政许可程序规则。完善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程序和有关制度,强化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探索建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研究制定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合理设定执法程序,实行执法依据公开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执法行为评议考核制度。加强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固定资产投资等的执法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处理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10.大力推进政务公开。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研究制定机关政务公开暂行办法。重点围绕行政审批、政策规划拟订以及重要物资和商品调控管理等,加大政务公开力度,提高行政透明度。建立健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准确把握公开的内容、范围、标准、程序和形式。注重运用信息网络技术等手段,及时发布职责范围内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政策措施等政务信息。凡属于国家重要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区域及专项规划、产业政策制定、政府投资重点及资金安排、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调整等重大事项的决策,要广泛征求相关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加强论证评估和协商协调,必要时进行公示、听证。健全和完善政府审批事项的集体讨论、民主决策和监督制约机制。对保留的审批事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优化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条件,改进和规范审批受理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和质量。区别情况,逐步实行审批职责、条件、程序、过程、结果、投诉六公开。严格界定不宜公开和限制公开的政务信息的范围和内容,注意做好保密工作。健全政务公开保障和监督机制,实行政务公开责任制,加强对政务公开的监督检查。认真执行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制度,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提高重大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资金安排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等重大事项的工作规则,合理设定程序规范,明确审批、核准、备案制度并适时修订。探索建立项目审批责任制度,按照责任明确、责权统一、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内容、责任追究的方式和程序。完善审批机构内部监督控制机制,健全内部监督责任制,形成科学合理的审批管理机制和规范高效的审批运行机制。
建立健全审批项目的后续监管制度,加强对政府投资的监管。完善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勘查、设计、咨询、评估、监理、施工、竣工验收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办法,建立准入退出和责任追究机制。完善项目概算、预算、决算审查制度。建立健全中央投资项目招标管理制度,加强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机构资格管理。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建立健全稽察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健全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加强与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形成协调一致的监管机制,保证政府投资监管的统一、连续和完整。
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推动健全国有资本投资决策和项目法人约束机制,实行国有资本重大投资项目论证制和重大投资决策失误追究制。对失职渎职、滥用权力和违法违纪引起重大投资决策失误、导致重大投资损失及腐败问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2.完善政府定价决策和价格监管制度。适时修订《政府定价工作规则》,保证政府定价决策科学、规范、民主、公开。有步骤有重点地深化垄断行业和基础产业、基础设施价格改革。完善成本监审制度,规范成本监审行为,适时调整成本监审目录。加强政府定价论证工作,政府价格决策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按规定应听证的,要采取听证的形式进行定价论证。全面推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提高价格和收费透明度。整顿价格和收费秩序,健全价格举报工作制度,完善价格监督网络,推动价格信用建设。加强垄断行业与农资、教育、药品、医疗、房地产等价格和收费监管,强化粮食和煤电油运等价格监管和调控,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坚决纠正地方和部门越权定价、收费行为。
13.规范和完善招标投标制度。研究制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完善《招标投标法》的具体配套细则。进一步完善资质界定、标底设定、评委选取、评标定标的规则办法。推动组建跨行业、跨地区的全国性招投标行业自律组织,明确行业技术规范和行为准则,充分发挥招投标中介组织在招标管理中的作用。建立招标执业资格制度,规范执业行为。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综合性的评标专家库。建立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加强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在全面推进工程建设招投标的同时,拓宽招标领域,探索项目法人招标制,大力推行和规范政府采购、科研课题、特许经营权、药品采购等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
四、加强对重大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14.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重点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务院决定、命令的情况,民主集中制及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落实情况,领导班子集体决定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和资金安排等重大决策的情况,以及领导班子成员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民主评议、谈话诫勉、回复组织函询等制度的执行情况。探索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的方式和途径,加强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支持派驻纪检监察、审计机构依法监督,鼓励干部群众和社会监督。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带头自觉接受监督。党组会、主任办公会及各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的事项,按照保密等次区别及时通报。加强对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的监督,严格按要求召开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加强对委属单位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情况的监督。
15.加强对重点环节和重要部位权力行使的制约和监督。重点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资金安排、项目审批、政府定价、生产许可证管理、商品进出口配额管理、国家物资储备业务、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监督,加强对管理制度和程序性规定合理性的检查,确保规范操作,提高从决策到执行各重要环节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管理和监督。重点检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其监督检查办法的执行情况,切实加强对干部推荐、提名、考察考核、讨论决定等环节的监督。
加强对资金安排、项目审批、政府定价、生产许可证管理、商品进出口配额管理、国家物资储备业务等决策和执行的监督。着重检查从决策、执行到内部监督控制等环节职权的合理分解与人员科学配置的情况,按制度规范操作的情况以及决策执行的效果。进一步加强对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建设和储备物资收储、动用、轮换业务的管理和监督。
加强对财务管理的监督。强化对财务工作的领导,严格机关及委属单位财务管理,整合业务流程,规范办事程序,形成有效的内部制约监督机制。党政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直接分管财务。加强财务制度、法规和政策的研究,严格按照政策法规和程序编制部门预算、安排各项支出、管理和处置国有资产,完善项目经费管理等具体制度和办法。委属单位存在经营行为的,要加强对成本费用、投资、购销、资金调度及往来等重要事项和环节的管理与监督。强化财务管理的内部制约,把内部监督控制贯穿于预算管理、收入支出管理和资产管理等资金运作的全过程。坚持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障干部群众对财务工作必要的知情权。进一步规范财务资金和专项资金使用行为,监督资金使用去向,强化财务审计工作,加强对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加强对招标业务活动的监督。存在招标业务的单位,要严格遵守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依法开展招标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招标、评标的过程和结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16.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各单位主要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精神和党组要求,主持部署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落实情况。建立健全党组成员听取分管司局和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制度。国家物资储备局要进一步加强对物资储备系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而出现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单位,按照责任制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7.自觉接受多种形式的监督。加强党内监督,深入贯彻执行党章、党内监督条例、纪律处分条例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党纪党规,逐步制定落实党内重要监督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加强党组对党内监督的领导,党组成员负责对分管单位的党政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支持和保证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委纪检组监察局(以下简称纪检组监察局)、审计署发展计划审计局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自觉接受人大依法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通过设立监督投诉电话、公众信箱、网上举报等方式,认真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并进行反馈。
五、加强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工作,保证依法惩治腐败
18.严格依纪依法查办案件。重点查处领导干部滥用行政审批、国家物资储备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等权力谋取私利和失职渎职、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的案件,严肃查处贪污、受贿、行贿、挪用公款、腐化堕落以及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对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钱送钱和买官卖官、参加赌博以及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取非法利益的案件,依纪依法从严惩处。对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党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协助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机构依法调查处理司局级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和其他重要案件,对要求查报结果的,要认真核查、及时回复。加强直属机关纪委对处级以下干部违纪案件的查办工作。综合运用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等手段处理一般违纪案件。
19.加强信访工作。贯彻执行《信访条例》,畅通信访渠道,创新工作机制,提高处理信访事项的效率和效果,及时化解矛盾。加强信访保密工作,依法保护举报人。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慎重处理信访举报问题,切实保护党员干部的合法权益和干事业的积极性。
20.充分发挥典型案件在促进治本和注重预防方面的作用。认真总结分析本部门本系统违纪违法案件的特点,探索研究易发多发案件的规律和制度性根源,适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针对典型案件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深入剖析,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堵塞漏洞,健全制度、完善程序规范,加强教育和管理,努力避免同类案件的再次发生。
六、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把反腐倡廉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21.把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好。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国家发展改革委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单位必须按照党组的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它作为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战略任务和政治任务抓紧抓好。党组书记负总责,党组一名负责同志具体抓,领导班子成员依据各自职责分工抓落实。
22.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任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在党组领导下,统筹安排反腐倡廉的各项工作。要抓好任务分解、组织协调和跟踪检查,加强从源头上、制度上预防腐败工作规律的研究,明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不同阶段的重大问题与主要目标。纪检组监察局要协助党组抓好《实施纲要》相关任务的贯彻落实,加强对重点及共性问题的调查研究,加强对系统联系工作的指导,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切实把反腐倡廉的精神融入到业务工作之中,认真负责地做好本单位的反腐倡廉工作。
23.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落实《实施纲要》分工方案提出的协办任务。配合中央纪委把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加快行政许可法的配套制度建设。配合人民银行、国资委推进金融业、垄断行业改革和监管制度建设,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监管方式。配合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推进土地、房地产、市政公用设施和产权交易等市场健康发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配合财政部健全政府采购制度,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等。
24.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建立责任机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落实有关任务分工与责任考核。建立督查机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检查、沟通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建立奖惩机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适时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能有效履行职责、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测评机制,定期开展测试、问卷调查、工作调研等活动,增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针对性和预见性。建立保障机制,在重大问题研究和经费等方面给予保证。通过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狠抓贯彻落实,把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附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
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实施
意见》有关任务分工
附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贯彻落实〈建立健全
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有关任务分工
为全面完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确定的各项任务,结合我委机构和监察部驻委监察局(以下简称监察局)职能,具体分工(除有特别说明外,任务分工首位为牵头单位)如下:
一、加强反腐倡廉教育,打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基础
1.定期对新任职司处级领导干部进行勤政廉政培训。把反腐倡廉教育贯穿于领导干部的培养、选拔、管理、使用等各个方面。(人事司、培训中心、机关纪委、监察局)
2.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带头学习反腐倡廉理论和规定,定期安排专题学习。党组主要负责人定期讲廉政党课。(机关党委、监察局、人事司)
3.加强对全体工作人员特别是党员干部的反腐倡廉教育。(机关党委、人事司、监察局和其他各单位)
二、加强制度建设,保证从源头上预防和反对腐败
4.完善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完善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等制度。完善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等。(涉及委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的内容分别由机关党委、办公厅牵头)
5.落实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完善党政领导班子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明确重大决策的范围和主要内容。完善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等制度。(委内各单位)
6.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强化责任考核与责任追究。(机关党委、监察局、办公厅、人事司、服务中心和其他各单位)
7.进一步完善干部选拔任用、考核评价的制度体系,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机关干部轮岗交流工作实施意见。探索研究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完善委属单位领导干部任期制、中层干部聘任制等制度。探索建立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人事司、机关党委、监察局和其他各单位)
8.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研室、办公厅、法规司、监察局)
9.健全机关内部协调配合制度,进一步明确相关职能机构的职责分工和权限。(涉及职责界定、工作协调的内容分别由人事司、办公厅牵头)
10.健全实施行政许可的办公制度,确立统一的行政许可程序规则。(办公厅、法规司)
11、完善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程序和有关制度,强化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实施行政许可的有关司局分别负责)
12.探索建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研究制定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监察局、人事司、办公厅)
13.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合理设定执法程序,实行执法依据公开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执法行为评议考核制度。(价格司、价检司、投资司、办公厅)
14.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制定机关政务公开暂行办法。严格界定不宜公开和限制公开的政务信息的范围和内容。健全政务公开保障和监督机制。实行政务公开责任制。(办公厅、监察局和机关其他各单位)
15.认真执行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制度,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法规司、价检司)
16.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完善配套法规和文件。(投资司、外资司、法规司)
17.推进《政府投资条例》的立法工作。(法规司、投资司)
18.研究制定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投资司)
19.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资金安排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等重大事项的工作规则。明确审批、核准、备案制度并适时修订。(投资司、外资司、地区司、农经司、能源局、交运司、工业司、高技术司、社会司、财金司)
20.探索建立项目审批责任制度。完善审批机构内部监督控制机制,健全内部监督责任制。逐步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明确中央预算内投资公示办法。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健全政府投资监管体系。(投资司、稽察办、办公厅、监察局)
21.加快《重大项目稽察条例》的立法进程。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建立健全稽察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稽察办)
22.建立健全审批项目的后续监管制度。完善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勘查、设计、咨询、评估、监理、施工、竣工验收与后评价等方面的制度办法,建立准入退出和责任追究机制。(投资司)
23.建立健全中央投资项目招标管理制度,加强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机构资格管理。加强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投资司和其他相关业务司局)
24.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推动健全国有资本投资决策和项目法人约束机制,实行国有资本重大投资项目论证制和重大投资决策失误追究制。(投资司、财金司、稽察办)
25.完善政府定价决策的各项制度。(价格司、价检司)
26.完善政府价格监管的各项制度。(价检司、价格司)
27.加强对垄断行业和粮食、农资、教育、药品、医疗、房地产等方面价格和收费以及固定资产投资的监督检查。(价检司、价格司、投资司分别负责)
28.研究制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配套法规规章。推动组建跨行业、跨地区的全国性招投标行业自律组织,督促其明确行业技术规范和行为准则。建立招标执业资格制度。建立部门协调配合机制。(法规司)
三、加强对重大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29.加强对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纪检组监察局、人事司、机关党委、办公厅)
30.探索对司局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的方式和途径。(监察局、人事司、机关党委)
31、加强对司局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的监督。加强对各单位主要领导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加强对委属单位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情况的监督等。(机关党委、机关纪委、人事司、监察局和其他各单位)
32.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等制度。(监察局、人事司、机关党委、机关纪委)
33.加强对资金安排、项目审批、政府定价、生产许可证管理、商品进出口配额管理等决策和执行的监督。加强对管理制度和程序性规定合理性的检查,检查从决策、执行到内部监督控制等环节职权的合理分解与人员科学配置的情况,确保规范操作。(各相关业务司局分别负责)
34.加强对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建设和储备物资收储、动用、轮换业务的管理和监督。(国家物资储备局、综合司)
35.严格机关及委属单位财务管理,形成有效的内部制约监督机制。委属单位存在经营行为的,要加强对成本费用、投资、购销、资金调度及往来等重要事项和环节的管理与监督。(服务中心、基建中心、宏观院和其他各单位分别负责)
36.进一步规范财务资金和专项资金使用行为,监督资金使用去向,强化财务审计,完善项目经费管理等具体制度和办法,加强对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服务中心、规划司、运行局、价格司、价检司、稽察办和其他各单位分别负责)
37.加强对招标业务活动的监督。严格遵守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依法开展招标活动。(招标中心、基建中心、投资司、社会司、经贸司、能源局、高技术司和其他有关单位)
38.进一步加强对物资储备系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国家物资储备局)
39.建立健全党组成员听取分管司局和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制度。党组成员负责对分管单位的党政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机关党委、办公厅和其他各单位)
四、加强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工作,保证依法惩治腐败
40.严格依纪依法查办案件。对要求查报结果的,相关单位必须认真核查、及时回复。(监察局、机关纪委和其他各单位)
41.加强信访工作。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妥善处理信访举报问题。(办公厅、机关纪委、监察局)
42.总结>总结分析本部门本系统违纪违违法案件的特点,探索研究易发多发案件的规律和制度性根源,及时提出整改建议。(监察局、机关纪委)
五、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把反腐倡廉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43.坚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党组书记负总责,党组一名负责同志具体抓,领导班子成员依据各自职责分工抓好落实工作。(监察局、机关党委、人事司、办公厅)
44.发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作用,抓好任务分解和监督检查,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5.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落实《实施纲要》分工方案提出的协办任务。把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快行政许可法的配套制度建设,推进金融业、垄断行业改革,推进土地、房地产、市政公用设施和产权交易等市场健康发展,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健全政府采购制度。(规划司、价格司、法规司、价检司、办公厅、财金司、体改司、投资司、地区司、综合司依据分工负责)
46.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委内各单位)
各单位制定实施方案时,要进一步学习和领会《实施纲要》的基本精神,结合本单位业务实际和任务分工,明确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思路和重点。要找准工作中容易引发本单位或系统内工作人员低效率、不廉洁行为和腐败问题的薄弱环节,研究制定具体可行的措施和办法。要科学制定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明确近三年工作安排和进度,并将有关任务落实到责任人。任务牵头单位要积极主动,协办单位要密切配合,确保《实施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单位实施方案要及时报委党组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监察局)备案。
11.健全政府投资监管制度。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完善配套法规和文件。推进《政府投资条例》、《重大项目稽察条例》的立法工作,进一步规范和明确政府投资的范围、条件、程序和方式。加快出台涉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管理、计划管理、补助和贴息资金管理、项目代建制管理、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及项目后评价等办法,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适时提出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基金等各类政府投资管理的意见。逐步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明确中央预算内投资公示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