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系列指示,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全面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促进国家发展改革委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国家发展改革委党组(以下简称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由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业务主管部门各负其责,依靠全委工作人员的支持、参与和监督。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发展改革各项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以及委机关各厅、司、局、室和委直属、联系单位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责任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风廉政法规制度,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三)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本委、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及其他有关监督的规定切实加强监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组织协助相关职能部门严肃查处本单位党员、干部的违法违纪案件。
(六)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支持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国家发展改革委纪检组监察局(以下简称驻委纪检组监察局)履行职责。
(八)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党风廉政建设任务。
第六条 党组书记、主任对全委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并负责管好党组成员和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党组副书记、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主任和兼任直属机关党委书记的党组成员、副主任协助党组书记、主任抓好全委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管好分管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其他党组成员、副主任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管好分管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并经常检查、督促、指导分管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按照业务分工,协助委领导做好职责范围内涉及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在党组的领导下,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的精神及要求,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分解反腐倡廉工作任务,研究反腐倡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加强组织协调,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第八条 委机关各厅、司、局、室和各直属、联系单位领导班子的正职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党委(总支)、支部,应加强对本单位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履行监督职责。
第三章 责任分工
第九条 有关部门除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外,还要负责全委反腐倡廉的专项工作,具体分工是:
(一)直属机关党委负责组织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
(二)直属机关纪委会同有关单位负责组织制定全委性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
(三)直属机关纪委负责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调查处理处级以下(含处级)干部违反党纪政纪一般案件的工作。
(四)人事司负责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的制度规定和具体办法,完善管理监督机制和办理领导干部申报收入及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等工作。
(五)办公厅负责政务公开,压缩、减少会议,整顿会风,提高办公效率,严格控制庆典、评比活动。
(六)外事司、人事司等单位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严格管理公费出国(境)工作。
(七)机关服务中心负责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外公务活动中收受礼品的登记上交工作和管理政府采购、公车配备使用等工作。
(八)基建物业管理中心负责清理、清查委机关干部住房、建房、购房、装修住房中的问题。
(九)政策研究室负责推进本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十)投资司负责推进投资体制改革相关工作。
(十一)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价格司、价格监督检查司等单位负责企业治乱减负、治理教育乱收费、减轻农民负担、纠正药品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等纠风专项治理相关工作。
第十条 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新的任务要求或者某项工作需相关部门配合的,由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予以明确责任单位或者协调解决。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制度。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党组负责领导委机关各厅、司、局、室和各直属、联系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相结合,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二)直属机关党委、直属机关纪委、人事司负责司(局)级干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具体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党组。
(三)委机关各厅、司、局、室和各直属、联系单位领导班子对所属单位和处级干部落实责任制和廉政、勤政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要作为对干部评定、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制度。
(一)各单位在年度工作总结时,对本单位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向党组作出专题报告。
(二)各级领导干部要把遵守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和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之一。
(三)党组每年就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向中央纪委作出报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追究责任。实行责任追究,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的规定办理。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由人事司承办,党纪处分由直属机关纪委承办。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对党组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在项目审批、资金分配、储备物资管理与资金管理、价格制定调整等工作中发生重大案件,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致使国家、集体资财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各厅、司、局、室和各直属、联系单位的党政领导对其直接管理的党员干部发生严重违反党纪政纪和法纪行为,受到留党察看或者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必须向党组写出责任检查报告。对负有失察责任的直接领导者,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十六条 各单位领导在同一单位任期内,其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3人次以上违反党纪、政纪并受到处分的,发生1人次违反法纪并受到刑事处罚的,要负领导责任,本人需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十七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实事求是作出处理。
必要时,视情节轻重及影响程度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驻委纪检组监察局对本实施办法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国家物资储备局和层级管理较多的直属、联系单位应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党组和驻委纪检组监察局备案。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党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