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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东营齐润化工

有限公司使用进口原油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改办运行〔2016〕51号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经信委:

  报来《关于东营齐润化工有限公司申请使用进口原油的请示》(鲁发改工业〔2015〕104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经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评估,东营齐润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润化工)符合条件的炼油装置一次加工能力为220万吨/年,可使用进口原油220万吨/年。

  二、齐润化工应按照发改运行〔2015〕253号文件要求,淘汰自有炼油装置80万吨1套,淘汰河北沧州振达石油产品公司80万吨加工装置、辽宁盘锦盛泽经贸公司30万吨加工装置各1套。

  三、使用进口原油后,齐润化工应按现行规定报送原油进口、加工使用及主要产品情况,严格执行流向管理,并相应承担成品油市场保供责任。

  四、齐润化工须严格执行炼油产业政策和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有关要求,未经审批不得新建、扩建炼油装置;严格执行国家质量、环保、安全及能耗等标准和规定,车用汽柴油质量应于2015年底前达到国V标准。

  五、具体进口事宜由齐润化工按照相关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请你们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切实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兑现落后产能淘汰及产品质量升级等承诺。逾期未兑现承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函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6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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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1/15
来源: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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