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机构设置 > 机关司局 > 社会司 > 重要工作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

发布时间:2007/12/17
来源:社会发展司
[ 打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3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〇〇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条修改为:“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此外,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

    本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附件:

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