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降低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标准。7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出《关于降低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对股票由按年交易额的0.04‰降低为按年交易额的0.02‰收取证券交易监管费,同时,对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免收此费用;对各期货交易所由按年交易额的0.002‰下降为按年交易额的0.001‰收取期货市场监管费。
二、国家降低居民身份证密钥加载费收费标准。7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关于重新核定密钥加载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有关部门为企业研发与制作居民身份证读写机具提供密钥加载及相关技术服务,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可向企业收取密钥加载费,收费标准由原来每个安全控制模块50元降为45元。
三、国家发布201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7月4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调整、取消(停止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情况,新目录一级项目调整为228项,比2010年减少12项。
四、国家批准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考试收费。7月17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关于批准收取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考试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意工业和信息化部在组织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考试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垂直管理的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向考生收取考试费(含考务费)。
五、浙江、安徽、湖南、山西等地收费年审工作取得成效。浙江省在年审工作中注重争取当地政府领导的重视支持,以及纠风办、财政、纪检等部门的配合。如玉环、苍南县常务副县长、瑞安市副市长、瓯海区、龙海区常务副区长分别担任了所在县(市、区)收费年审领导小组组长,为顺利开展收费年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安徽省在合肥、蚌埠和滁州三市进行了市级收费交叉年审试点,在砀山、萧县两县的重点涉企收费部门开展了县级收费交叉年审试点,并把收费年审结论与当地效能建设、创先争优活动和政风行风建设等考评活动结合起来,增强了各部门对收费年审工作的重视程度,取得良好效果。湖南省在年审中做到“三个结合”,即年审与落实已取消收费项目相结合;年审与减少行政审批加强效能建设相结合;年审与清理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相结合。山西省年审率达到100%,通过审验对154个违规单位进行了处理,其中移交价格检查部门的单位6个,建议整改的单位6个,吊销收费许可证的单位116个,其他处理单位26个。
六、江西省规范同城票据清算服务费。7月18日,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发出《关于正式核定南昌金融电子结算中心收取江西同城票据清算服务费标准的复函》,规定凡参与江西同城票据清算系统的各金融机构及营业网点,根据“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办理转接汇划业务不论金额大小每笔仅向业务发起方收取服务费1元。同时规定汇划财政拨款、税款、扶贫基金、养老基金、救灾款、抚恤金等款项免收转接汇划服务费。
七、安徽省降低涉税鉴证收费标准。7月1日,安徽省物价局会同国税局、地税局下发《关于重新核定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降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和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收费标准,取消涉税鉴证收费上浮20%规定,同时对小微企业的涉税鉴证收费标准一律下浮20%。据测算,涉税鉴证收费标准平均降低30%,年减轻企业负担约1200万元。
八、广东省取消流动人口治安联防费。7月31日,广东省物价局会同财政厅发出《关于取消我省流动人员治安联防费的通知》,规定从8月1日起取消流动人员治安联防费,促进外来人员平等享受政府公共服务、增强外来人员的认同感和归属感、维护社会公平。初步匡算,每年可减轻群众负担6亿元。
九、安徽、吉林省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7月19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安徽省物价局、民政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本地区殡葬服务收费政策,要求各地规范价格行为,加强价格监管,加快建立和完善殡葬服务公共体系,对五保户、城乡低保户、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等困难群体,由政府免费提供殡葬基本服务。7月29日,吉林省物价局会同省民政厅出台了《吉林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对殡葬基本和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公墓及相关服务收费管理、殡葬服务收费减免政策和收费监督检查等方面内容做出具体规定。
十、安徽、青海、海南、天津等地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7月1日,安徽省公布了省管及部分国家管理的48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7月10 日,青海省制定了第一批《青海省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从源头上遏制乱收费行为。7月18日,海南省物价局发文,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调查,要求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市场中介组织对现有的所有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对象、依据和年收费金额等情况进行自查自报,不报、瞒报、漏报的,将按规定处理。7月24日,天津市物价局会同财政局、地税局在全面清理审核的基础上,下发了《天津市2012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