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并下发了《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该办法是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收费管理的第一个全国性规范文件,对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办法》明确了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的管理形式、定价原则和计费方式。《办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提供审查企业会计报表、验证企业资本等涉及行政管理前置条件的审计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包括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的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审计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制定收费标准要以审计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为基础,并考虑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等因素。
《办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应当出具合法票据,注册会计师个人不得私自收费。对会计师事务所违反规定以佣金、回扣等形式变相降低审计服务收费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下限的,以及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费等乱收费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要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