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机构设置 > 机关司局 > 价格司 > 重要工作

河北省出台新举措,加强农村卫生服务机构医药价格管理

2008/12/05 价格司

    近日,河北省物价局会同卫生厅制定出台一系列加强农村卫生服务机构医药价格工作的新举措,进一步规范农村卫生服务机构行为,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纳入河北省新农合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加强价格管理。对上述目录中尚未列入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由河北省物价局,按照从严从低的原则严格控制价格水平。

二是对农村卫生服务机构销售药品和中药饮片实行差率控制。农村卫生服务机构销售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以最小零售包装单位的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按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核定;销售的中药饮片的最高零售价格,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按顺加不超过25%的加价率核定;农村卫生服务机构为村卫生室代购药品或耗材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三是农村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 要求以县级医疗机构指导价格为基础下调20%。同时鼓励农村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单病种限价收费工作。

四是农村卫生服务机构销售药品优先采购和使用国家定点生产的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药品。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