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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反价格垄断研讨会成功举行

2008/09/26 价格司

9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与欧盟竞争总司政策与战略司联合召开了中欧反价格垄断研讨会。会议由我司周望军副司长主持,欧盟竞争总司政策与战略司托本·托夫特、欧盟驻北京代表团陆礼加、欧盟反垄断专家史蒂芬·布雷克、赛日·杜兰德、拉尔斯·库尔拜、亚历克斯·波特,中国社会院法学研究所王晓晔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吴汉洪教授,中国价格协会会长王永治、副会长戴冠来等专家学者出席研讨会。我委价检司、法规司、外事司也派人参加了会议。

周望军副司长首先介绍了我国反垄断特别是反价格垄断的有关情况。他指出,实施《反垄断法》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举措,是我国经济建设、法制建设和对外开放进程中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价格主管部门在贯彻《反垄断法》中面临的主要任务,一是要加强垄断行业价格监管;二是要采取有力措施制止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垄断行为;三是要加强实施政策的研究,在价格工作中具体落实《反垄断法》;努力促使高效、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形成。

托本·托夫特先生概括介绍了欧盟竞争法的有关内容,包括《欧共体条约》中的竞争规则、欧盟竞争法中垄断协议的规定以及欧盟反垄断的调查工具和制裁措施;他还介绍了欧盟在反垄断监管方面的有关经验,包括宽大政策、公正文明开展调查、合理罚款等内容。

与会专家学者充分肯定了我国《反垄断法》实施的重大意义,认为其对我国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原则和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大家一致认为,反价格垄断是反垄断工作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政府应对各种形式的价格垄断行为加以必要规制,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大家重点围绕以下三个问题发表了意见:

一、关于价格垄断协议问题

拉尔斯·库尔拜提出,价格垄断协议是竞争者之间的“赤裸裸”的协议定价或价格要素。对价格垄断协议的规制,只需证明垄断协议的存在,无需显示其负面影响史蒂芬·布雷克结合《欧共体条约》有关内容,着重介绍了英国制度中的价格垄断协议问题,包括民法制度中价格垄断协议的规定和刑事制度中卡特尔犯罪的规定等。亚历克斯·波特则主要对价格卡特尔的证据问题、举证责任问题和维持转售价格的有关要素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中方专家戴冠来对中国1998— 2008反横向价格协议执法历程进行了回顾和总结。中外双方专家还就价格垄断协议的其他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二、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垄断行为问题

王晓晔教授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分为剥削性滥用和妨碍性滥用,其中,剥削性滥用就是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垄断行为。对剥削性滥用的监管,王晓晔教授在分析美国、欧共体、德国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应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在国家垄断的行业引入竞争机制,促进公平、有效竞争的市场格局的形成。吴汉洪教授则从经济学角度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垄断行为进行了探讨,主要分析了支配性厂商的市场背景、优势来源、维系因素、理论模型,以及支配性厂商存在的反竞争行为。外方专家也介绍了欧盟在监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垄断行为方面的做法,并与中方专家进行了交流和讨论。

三、关于价格垄断行为的调查处理问题

史蒂芬·布雷克整体性介绍了欧盟委员会对价格垄断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包括正式调查权、价格卡特尔的调查、宽大政策和信息提供者奖励计划、刑事调查等有关内容。赛日·杜兰德详细地介绍了“组织搜查”措施,包括搜查前的准备工作、搜查过程中和搜查结束后的有关工作。拉尔斯·库尔拜主要介绍了欧盟竞争法中对价格垄断行为的惩戒措施,包括惩罚的种类限制、设定惩罚的相关因素和惩罚的级别,以及针对惩戒措施的司法审查制度等内容。中方专家学者结合中国国情就价格垄断行为的调查处理问题提出了看法,并与外方专家进行了讨论。

最后,周望军副司长进行了会议总结。他充分肯定了本次研讨会取得的成果,并对各位专家学者及有关方面的支持表示衷心感谢。同时,他要求价格主管部门当前在反价格垄断方面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法律普及和宣传工作,不仅要使各级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能够懂法、用法;而且要使企业、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乃至社会各方面都知法、懂法、守法,为《反垄断法》的实施奠定有利的社会基础。二是加强执法,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通力合作,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三是完善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把法律规定落到实处,做好《反垄断法》和《价格法》的衔接工作,将有关法律条文进一步具体化,抓紧制定配套的《反价格垄断规定》等规章和反价格垄断执法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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