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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机制 强化监督 为价格依法行政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2008/08/06 价格司

浙江省物价局

 

近年来,我局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关心指导下,积极推进价格依法行政,完善机制,强化监督为抓手,为有效发挥价格职能作用提供制度保障,价格的监测预警能力、政府定价的调控能力、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能力、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应对能力和政府价格公共服务能力均有所提高。现将我们的做法和体会汇报如下:

一、主要做法

(一)提高认识,自觉增强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颁布实施,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对政府的管理理念、职能、体制、方式以及行为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群众的法治维权意识日益提高,加之价格工作机构改革后人员变动大,价格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及行政乱作为、不作为现象时有发生,规范、监督价格行政行为的紧迫性进一步凸显。面对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切实感觉到,行政权力不受制约和监督,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建设法治政府,确保执政为民,必须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须赔偿。因此,我们通过开展价格依法行政培训、专题研讨、复议诉讼案例剖析、定期督查等多种形式,将理论学习与实际工作紧密结合,努力增强全省价格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价格主管部门领导同志的依法行政意识,并通过完善监督机制,督促各级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自觉遵守并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价格监管。

(二)开展《价格法》执法检查,强化执法监督。为了推进《价格法》的全面贯彻实施,进一步提高我省各级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意识、能力和水平,规范价格行政行为,经我局建议,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于2005年在全省组织开展了《价格法》执法检查,省人大分管副主任和财经委各位领导亲自带队到有关市、县,通过听取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贯彻执行《价格法》情况汇报,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检查价格执法案卷,深入专业市场、企业、乡镇和农户了解情况,组织全省《价格法》实施情况的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价格法》执法检查。通过执法检查,省人大在充分肯定我省贯彻实施《价格法》以来取得的成效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向政府提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价格法》的意见和建议。我局根据省人大的反馈意见,制定了《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意见》,并由省政府办公厅批转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省直各部门执行。通过开展《价格法》执法检查,不仅有力地推动了《价格法》的贯彻执行,而且为价格工作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三)全面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做到权责一致。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于1999年经省政府审查批准实施,至今已实施近10年。通过明确行政执法目标,全面梳理价格行政执法依据,编印《价格执法依据汇编》,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严格规范执法程序,层层落实执法责任,并将责任制落实情况列入对部门和工作人员年度工作考核,努力做到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价格职能与应担负的责任有机统一,强化了价格主管部门领导和价格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通过制度来保证价格行政执法目标的实现。我局还加强对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指导和督促落实工作,在价格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规范和监督价格行政执法活动,提高价格行政执法水平。

(四)严格执法程序,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要求,我局制定了一系列制度和规定。一是制定出台《浙江省价格行政处罚听证制度》、《浙江省价格监督检查调查取证规则》、《浙江省价格监督检查管辖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严格价格行政执法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二是制定出台《浙江省物价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坚持重大价格违法案件由局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其他价格违法案件由监督检查分局案审小组集体讨论决定;三是建立价格监督检查案卷检查评比制度,定期在全系统组织开展价格行政执法案卷检查评比活动,通过检查评比,切实提高价格行政执法水平;四是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考试、持证上岗和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制度;五是制定出台《浙江省价格监督检查证和价格行政执法标志管理暂行办法》,每年对价格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行政执法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

(五)加强与人大、政协的联系沟通,自觉接受人大和政协的民主监督。一是认真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是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履行监督权和参政议政权的重要体现,我局对每年省“两会”交办的人大建议、政协提案高度重视,将建议、提案办理作为改进价格工作,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的重要途径,对关系重大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还专门与代表沟通,当面听取意见,做到件件有答复,件件有着落。二是在重大价格政策出台前,主动约请人大、政协专门委员会分管领导汇报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三在举行价格政策恳谈会或专题座谈会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一些具体价格政策的制定提出意见建议。

(六)采取多种方式,强化行政层级监督。一是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我局每年确定检查重点,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下查一级等形式,组织开展全省性的价格行政执法检查,及时纠正下级政府及部门的越权定价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纠正,性质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二是实施跟踪督查。为及时掌握和督促重大价格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我局制定出台了《浙江省物价局重大价格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跟踪督查规定》,并指导全省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建立价格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督查制度,对已出台的重大价格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定期实施跟踪督查,及时了解价格政策贯彻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确保价格政策实施科学、合理、到位。三是认真受理和应对行政复议案件。制定出台《浙江省物价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规程》,对应当依法受理并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认真予以受理,并按规定程序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我局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案件,积极组织答辩,及时向行政复议受理机关提供我局作出行政行为的具体依据及相关证据材料。至目前为止,我局未发生一起经行政复议被撤销、变更或者确认为违法的案件。四是建立价格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制定出台《浙江省物价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管理办法》,对价格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征询意见、审查、提交审议、公布、备案等程序作出具体规定。要求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规范性文件必须报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七)积极应对价格行政诉讼,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制定出台《浙江省价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在做好本级价格行政诉讼案件应对工作基础上,充分利用系统合力,加强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行政诉讼案件的指导。对人民法院受理的价格行政诉讼案件,我局领导高度重视,专题组织研究,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接受法院的司法监督。在积极应诉的同时,通过剖析价格行政诉讼案件,及时总结经验,举一反三,改进工作,进一步规范自身行政行为。至目前为止,我局未发生一起被法院判为行政诉讼败诉的案件。

(八)改进工作方式,强化社会监督。强化社会监督,是坚持执政为民、坚持依法行政、做好价格工作的根本保证。只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价格主管部门才能更好地聚民意、集民智、凝民心,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减少和防止工作失误,也才能保证行政机关的清正廉洁。我局积极实施政务公开和“价格和收费阳光工程”,公开办事依据和办事程序,及时公布价格和收费政策,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制定实施《浙江省物价局宣传工作暂行规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有序、规范发布价格政务信息。着力抓好机关效能投诉,对受理的机关效能投诉,在办理程序上突出一个“简”字,在调查了解的时限上突出一个“快”字,在处理效果上突出一个“实”字,基本上做到了有诉必接,接诉必办,有办必果,有力促进了机关作风的改变和机关效能的提高。

二、几点体会

通过近几年的工作实践,我们认为,要实施对价格行政行为的有效监督,就必须服务好“一个中心”、处理好“两个关系”、促进“三个转变”。

(一)服务好“一个中心”,是强化监督工作的立足点。几年来,我们始终把监督的立足点放在“服务发展”这个中心上,通过强化监督,扎实推进价格依法行政,全面提高政府价格调控监管能力,使价格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更好地为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服务。

(二)处理好“两个关系”,是强化监督工作的着力点。在完善机制,强化监督工作中,我们特别注意处理好两个关系:一是强化监督与发挥职能的关系。在强化监督的同时,不断提升价格工作水平,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二是强化监督与保护支持鼓励改革积极性的关系。一方面对发现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及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的行为进行坚决纠正和认真查处,另一方面,立足于教育引导干部,鼓励和支持他们勇于改革、大胆实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使价格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成绩。

(三)促进“三个转变”,是强化监督工作的落脚点。通过强化监督,一是促进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机关作风和价格干部工作作风转变,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机关形象和勤政廉政的公仆形象。二是促进价格行政决策向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转变,不断提高政府价格调控监管水平。三是促进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切实转变政府价格职能,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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