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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开展单病种限价试点工作

发布时间:2008/07/15
来源:价格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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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深入推行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定价,近日,甘肃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厅制定出台了《关于开展单病种限价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就这项工作的实施范围、工作要求等内容提出了明确意见,并公布了具体病种的名称。

一、确定实施范围

单病种限价实行属地化管理,从2008年6月1日起,全省省、市(州)级公立医院都要开展单病种限价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县(区)级公立医院也要开展试点工作。省级综合医院开展单病种限价管理的病种不少于5种,市(州)级综合医院和省级中医医院、专科医院原则上不少于3种。

二、明确工作步骤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程序:

(一)选择限价病种。选择单病种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常见病、多发病;二是发病原因明确;三是发病机制清楚;四是没有其他并发症、合并症的单纯性疾病;五是有比较明确的诊疗规范和治愈标准;六是疗效确切,愈后良好;七是质量易于控制;八是成本易于核算。

(二)确定限价标准。(1)探索编制临床路径。各医院要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根据当前比较成熟的诊疗技术规范和指南,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科学编制该病种最基本的规范化诊疗方案,即临床路径。方案要细化到每一个诊疗方法、诊疗项目、诊疗环节等,同时要编制该病种的临床护理路径。(2)确定限价标准。首先是根据制定的临床路径,按现行医疗项目收费的价格标准计算出相应费用,作为该病种的初步限价标准;其次是计算出所选单病种近三年(2005年~2007年)实际平均医疗费用水平;最后是根据测算出的初步限价水平和近三年的实际平均费用水平,确定该病种费用的限价标准,所定标准不得高于按项目基准价累加的合计额。

(三)建立相关制度。为使单病种限价管理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取得实效,《指导意见》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医院要建立并落实相关工作制度。主要包括五项制度:

1.审核备案制度。省管医疗机构的单病种限价病种和限价标准由各医院在《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公布省管医疗机构单病种限价水平的通知》规定的限价水平以内自行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上报省物价局和省卫生厅备案后实施;市、州级医疗机构也要根据市、州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单病种限价水平制定本单位的单病种限价病种和限价标准报市、州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按照逐级上报的原则,将核准后的病种和限价标准分别上报省物价局和省卫生厅备案。省物价局和省卫生厅要加强对各市、州部门审核工作的指导。

2.统计监测制度。省物价局将会同省卫生厅对各地开展单病种限价管理工作情况实行监测。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要按逐级汇总上报的要求,及时汇总数据并分别上报省物价局和省卫生厅。

3.通报公示制度。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将本地区开展单病种限价管理的医疗机构、限价病种、限价标准等,在本地价格网站或有关媒体上以及医疗机构的相关科室予以公示。要通过公示、通报,使广大人民群众及时了解单病种限价的有关信息,为患者就医提供指南,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统一编码收费制度。省物价局和省卫生厅将对实行限价的单病种进行全省统一编码,规范单病种限价收费的管理。

5.限价收费包干制度。单病种限价的患者实行医疗费用包干,患者治愈出院时,医疗费用未超过限价标准的,则按限价水平结算。超过核定限价标准的,除不可避免的临床路径变异外,超过部分由医疗机构负担。除此之外,各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包干费用之外向患者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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