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机构设置 > 机关司局 > 价格司 > 重要工作

广东省人大高票通过新修订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

发布时间:2008/04/30
来源:价格司
[ 打印 ]
 

3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经过表决,以91.5%的高赞成票率通过了新修订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吸收了近年来广东价格管理的实践经验,具有浓厚的广东特色,主要体现在:

一、明确政府和行业价格调控监管的法定职责。一是细化地方政府价格调控的强制性义务,如规定地方各级政府有义务建立健全价格应急机制、采取有效措施稳定重要民生价格、分析研究价格监测数据并制定实施调控政策等;二是完善《价格法》规定的政府调控价格手段,如明确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范围和途径,赋予各级政府储备重要商品的法定职责,设置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紧急启动程序等;三是强化政府制止不正当价格竞争的手段,如对价格垄断、低价倾销、价格欺诈、哄抬价格、变相抬压价格等不正当价格行为,逐一细化行为构成要件及具体表现形式,规定了处罚;四是明确行业组织对价格的管理,包括价格自律管理的权利、手段及相应的禁止性义务等。

二、规范政府定价行为,保障科学民主决策修订后的《实施办法》确立了政府价格行为基本原则,除包括合法、公平、公开、效率等公共行政原则外,特别增设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规定;在价格法规中将“有利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促进技术创新”确定为政府制定、调整价格的法定基本依据;对政府制定和调整涉及民生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自然垄断经营行业价格提出“严格控制利润率水平”的法定要求;在地方性价格法规中确立定价成本监审制度;设置临时降价制度,主要适用于在一定时期内质量明显下降或者功能部分缺失的、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在价格法规中规定了听证会代表的比例构成和信息披露,明确了价格听证会的地位、效力及其“救济”方式等;提出“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概念,增设了消费者维护合法价格权益的有效救济途径;提出“对低收入群体施以价格扶助”,明确政府运用价格杠杆保障低收入群体利益的法定义务。上述不少规定在价格法规和地方性价格法规中都是首次进行规定的。

三、规范政府价格公共服务,适应政府职能转变。修订后的《实施办法》专设“价格服务”一章,首次确立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供价格服务的法定职责,并明确规定了价格诚信建设、价格信息发布和指导、重大价格政策新闻发布、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等各项价格服务制度。

附件:

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