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机构设置 > 机关司局 > 价格司 > 重要工作

福建省规范新建商品住房交易价格行为

发布时间:2007/12/21
来源:价格司
[ 打印 ]

    为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福建省物价局印发了《关于规范新建商品住房交易价格行为的通知》(闽价房[2007]413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新建商品住房交易价格行为作出规定。《通知》的主要内容刊发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商品住房,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和省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新建商品住房交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根据商品住房建设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依法自主制定。
    二、新建商品住房交易价格构成包括合理的开发建设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等。住房开发建设的成本和费用支出应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对属购买人所有的公共设施、设备建设配套费用,包括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应包含在住房销售价格中,不得向购买人另行收取。
    三、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与购房者签订认购书或收取定金,有约定销售价格的,应当按认购书约定的销售价格执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商品住房必须兑现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价格承诺。不得相互串通合谋涨价,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信息,哄抬价格;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购买商品住房。
    四、商品住房交易及产权转移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在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确,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在售房场所向购房者明示相关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及缴费主体,凡属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承担的,不得转嫁给购房者。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代收代付的收费项目,应当由购房者自愿选择,并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其中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必须严格按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执行。
    五、商品住房销售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销售商品住房前应当向购房者明示所售商品住房的单元楼层、房号、户型、朝向、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分摊面积、销售单价、总售价、销售方式、价款的确定方式和商品住房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等。商品住房交易中有关明码标价的具体规定及明码标价表(牌、书)样式,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六、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商品住房价格的监督和管理。对串通合谋涨价、捏造散布虚假信息哄抬价格、实施价格欺诈,在房价之外违规收费、强制服务和收费、转嫁费用,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附件:

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