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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保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的合理分配,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
《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电网企业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附加在销售电价中分摊。2006年全国疏导电价矛盾时,已在销售电价中征收了1厘钱电价附加,用于补贴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为保证有关企业及时得到电价补贴,《暂行办法》对附加分配做了具体规定。主要内容是: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核定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征收范围,并下达可再生能源附加收入分配和平衡的方案。附加收入在各省间的调配采取配额证买卖方式实现,即省级电网企业收取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金额小于本省应支付可再生能源购电费的,差额作为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配额对外出售;大于本省应支付可再生能源购电费的,余额用于购买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配额。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每月统计审核各省级电网企业上一月度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余缺,并按照短缺资金金额向电网企业颁发同等额度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配额证。电价附加配额交易每月进行一次。
此外,《暂行办法》还规定,省级电网企业、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及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经营企业,必须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交易电量、价格、电费结算情况、接网费用以及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实际运行成本费用等资料,不得虚报可再生能源电量及独立电力系统运行维护费,并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