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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
2020年度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督检查
和本息兑付风险排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20〕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证券交易场所、登记托管机构、承销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坚决打好三大攻坚战,防范化解企业债券领域重大风险,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现就2020年度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督检查和本息兑付风险排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已发行企业债券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请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对辖区内已发行、仍处于存续期的全部企业债券组织开展一次专项检查。检查应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存续期债券总体情况。包括存续期债券支数及规模、各年度还本付息额、发行人行业及区域分布等情况。
  (二)债券募集资金投入领域情况。包括债券资金是否按要求投入批复文件和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项目领域,如有募集资金投向变更是否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是否违规将募集资金投向纯公益性项目领域等情况。
  (三)募投项目运营效益情况。包括募投项目是否如期开工、实施建设,建设进度是否与募集资金使用进度匹配,项目业已形成的资产或收益权是否按募集说明书约定(如有)办理抵质押手续,已完工募投项目的运营效益情况等。
  (四)对以资产抵押担保的企业债券,检查债券抵押资产后续跟踪评估和信息披露情况。
  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募集资金使用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请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对相关责任方进行惩戒。情况严重的应及时报告我委,我委将记入企业债券信用信息档案,并在事中事后监管、信用评价工作中予以体现。
  二、对2020年企业债券领域风险进行全面排查
  请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对辖区内2020年企业债券本息兑付等风险进行全面排查,掌握辖区内企业债券还本付息压力和风险状况,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排查后存在一定偿债风险的企业债券,提前会同各方制定应对方案,按月进行调度,按照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及时推动化解风险,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我委。
  (二)对区域内已发生违约且尚未处置完毕的企业债券,加强与发行人、主承销商、地方政府等各方的沟通协调,积极推进企业债券风险处置,维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
  三、强化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风险排查职责,提高履职能力
  (一)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要把主动防范化解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定期排查主承销债券的风险情况,早识别、早预警,及时向我委和省级发展改革委报送有关风险情况,主动做好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二)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要履职尽责,严格把关,加强内控,切实提高申报材料质量;在债券存续期间协助发行人做好信息披露,重点做好风险事件的信息披露工作。
  (三)建立中介机构主办人制度。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应指定债券承销等领域工作经验较丰富的人员作为主办人,及时将主办人名单报送至我委政务服务大厅,由主办人专门负责企业债券的申报工作。
  四、提高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加强债券申报和存续期管理
  (一)加大企业债券对稳投资的支持力度。坚持企业债券资金跟项目走的原则,在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等重大国家战略方面发挥更大作用,进一步加大企业债券对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省级发展改革委要结合投资项目储备,主动上门服务,着力缓解重大项目发展中的融资问题,尤其是制造业中长期融资问题。
  (二)加大企业债券发行力度。省级发展改革委、主承销商要落实好《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引导有关企业选择合适的时间窗口尽早发行,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
  (三)加强优质企业债券申报和存续期管理。省级发展改革委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优质企业直接融资 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806号)相关规定,积极组织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发行优质企业债券。对已发行的优质企业债券,省级发展改革委要督促相关发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做好存续期报告编制和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
  (四)加强债券市场统一执法。对涉及企业债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以及其他违反《证券法》的行为,根据人民银行、证监会、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工作的意见》(银发〔2018〕296号),我委将积极支持证监会开展债券市场统一执法工作。对涉及各省发展改革委的具体工作,请省级发展改革委做好协调配合。
  五、其他工作
  (一)请各中央企业比照上述要求,认真开展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督检查和本息兑付风险排查。
  (二)请各企业债券主承销商比照上述要求,对存续期内负责主承销(不含联合主承销)的企业债券进行风险排查。风险排查工作情况将在企业债券主承销商信用评价中予以体现。
  (三)请有关交易场所、登记托管机构协助做好企业债券风险排查和本息兑付监测分析工作,及时向我委及省级发展改革委报告有关情况和异常信息。
  (四)请各省级发展改革委、中央企业和主承销商将自查、排查情况,于2月28日前报送我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0年1月10日
 
附件:

发布时间:2020/01/16
来源:财金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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