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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粮食等农产品铁路建设基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552号)

发布时间:2007/10/10
来源: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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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粮食等农产品
铁路建设基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2552号

铁道部:
    为降低东北粮食外运成本,并鼓励海运分流,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自10月10日起,适当调整经山海关入关铁路运输粮食铁路建设基金核收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东北地区经山海关入关铁路运输粮食收取的铁路建设基金,改为统一按每吨18元的标准核收,收取范围不变。
    二、除对经山海关入关铁路运输的粮食收取铁路建设基金外,继续对粮食、棉花、农用化肥等免收铁路建设基金。
    以上,请你部组织落实,并继续加强对东北地区粮食外运运力的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九月三十日

 

 

主题词:铁路  价格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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