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5]3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了《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 育 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五年三月二日
主题词:教育 收费 办法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