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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5]3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了《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    育    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五年三月二日

主题词:教育  收费  办法  通知

 

附件:

发布时间:2006/01/09
来源: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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