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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辽宁药都

发展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

 

发改企业债券〔2019〕132号

 

辽宁省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转报辽宁药都发展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请示》(辽发改财金﹝2019﹞152号)等有关申报材料收悉。经研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辽宁药都发展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不超过10亿元,所筹资金6亿元用于药都本溪生物医药产业园一期标准厂房项目,1亿元用于药都本溪生物医药产业园一期研发平台项目,3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二、本期债券期限7年,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本期债券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簿记建档发行系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发行利率。簿记建档区间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充分协商后确定。

  本期债券附设本金提前偿还条款、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即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至第7年每年分别偿还本金的20%,当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发行人有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第5年末调整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即发行人可选择在原票面利率基础上上调或下调债券票面利率0-300个基点(含本数)。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5个计息年度末,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本金在当期兑付日支付,未回售部分债券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第5至第7个计息年度末分别按照第5个计息年度末未回售部分债券剩余面值总额三分之一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当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每年还本时,本金根据债权登记日日终在托管机构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占当年债券存续余额的比例进行分配。每年付息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托管机构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所应获利息进行支付。

  三、本期债券由本溪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四、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销商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组成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式进行承销。

  五、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承销团成员在银行间市场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本期债券上市后,仅限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相关交易场所应建立隔离制度,禁止个人投资者参与交易。

  六、本期债券发行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应在批复之日起12个月内发行完毕。期间,如按照有关规定需更新财务审计报告的,发行人应继续符合本期债券的发行条件,在发行首日前10个工作日报我委备案。

  七、在本期债券发行前,请你委督促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发行人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应置备于必要地点并登载于相关媒体上,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应刊登于《中国经济导报》或其他媒体上。

  本期债券发行后,应尽快申请在合法交易场所流通或上市,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按照交易场所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八、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在本期债券发行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应向我委报送承销工作报告。

  九、本期债券发行人应按照核准的募集资金投向使用发债资金,并做好债券资金管理,认真落实偿债保障措施,确保债券本息按期兑付。发行人在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或约定履行程序,并及时公告,以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9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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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9/29
来源: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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