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同意延长河北省

承德市国控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

四家公司债券核准文件有效期的函

 

发改办财金〔2019〕576号

 

河北省、浙江省、江西省、云南省发展改革委:

  报来《关于延长承德市国控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绿色债券核准文件有效期的请示》(冀发改财金〔2019〕476号)、《关于转报浙江长兴环太湖经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延长公司债券核准文件有效期申请的请示》(浙发改财金〔2019〕228号)、《关于江西省贵溪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企业债券延期发行及增加监管银行的请示》(赣发改财金〔2019〕362号)、《关于转报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玉磨铁路与蔬菜园项目公司债券延期的请示》(云发改财金〔2019〕36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河北省承德市国控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绿色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18〕108号)文件有效期延长12个月至2020年5月22日。

  同意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浙江长兴环太湖经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18〕105号)文件有效期延长12个月至2020年5月18日。

  同意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江西省贵溪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18〕110号)文件有效期延长12个月至2020年5月22日。

  同意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可续期债券和绿色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18〕112号)文件有效期延长12个月至2020年5月22日。

  二、请你委督促发行人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在发行前认真核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条件,在发行首日前10个工作日向我委报备。

  三、请你委督促发行人按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及债券资金管理,按照核准的募集资金投向合规使用债券资金,认真落实偿债保障措施,确保本息按期兑付,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9年5月14日

附件:

2019/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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