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同意延长辽宁省
盘锦市双台子区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公司
债券核准文件有效期的函
发改办财金〔2018〕157号
辽宁省发展改革委:
报来《关于转报盘锦市双台子区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核准企业债券批文延期的请示》(辽发改财金〔2017〕99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17〕54号)文件有效期延长12个月至2019年2月16日。
二、请你委督促盘锦市双台子区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在发行前认真核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条件,在发行首日前10个工作日向我委报备。
三、请你委督促盘锦市双台子区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按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及债券资金管理,按照核准的募投资金投向合规使用债券资金,认真落实偿债措施,确保本息按期兑付,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8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