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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我行政机关申请 

公开政府信息问题的处理意见
(国办秘函〔2008〕50号)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请明确能否受理国外驻华机构和人员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的函》(发改办厅〔2008〕1057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在我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由我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在我国境外的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我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我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二、我行政机关收到在我境内的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关于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核实;对于拟提供的政府信息,要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进行严格的保密审查。
  三、我行政机关向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政府信息一般为中文,不提供外文译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事宜,参照上述意见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

发布时间:2008/06/23
来源: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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