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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老工业基地
调整改造规划(2013-2022年)的通知

 

发改东北[2013]543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知识产权局、文物局,证监会:
    《全国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规划(2013-2022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准(国函〔2013〕46号),现予印发。请按照国务院批复精神和《规划》确定的指导思想、目标和重点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完善政策措施,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全国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规划(2013-2022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3月18日

 

附件:

发布时间:2013/04/02
来源: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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