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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水利用专项规划的通知

 

发改环资[2005]1561号

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大连市、宁波市、厦门市、青岛市、深圳市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海洋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促进沿海地区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引导海水利用快速健康发展,我们组织编制了《海水利用专项规划》,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反馈我们。

    附:海水利用专项规划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海 洋 局

财    政    部

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主题词:印发  海水  利用  规划  通知

 

附件:

发布时间:2005/08/18
来源:环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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