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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公告

2009年  第1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文件精神,建立保障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稳定生猪生产,维护生猪养殖户利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暂行)》,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暂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农  业  部

商  务  部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二○○九年一月九日

附件:

发布时间:2009/01/13
来源: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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