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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

 

2008年 第59号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生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将审核合格的359个产品颁(换)发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名单予以公告。
    本次颁(换)发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的有效期,原药品种为5年,加工、复配、分装品种为3年,颁证产品的试产期为2年。获证企业必须在产品包装上注明生产批准证书编号。
    附件:颁(换)发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名单(2008年第七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九月八日

 

附件:

发布时间:2008/09/16
来源: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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