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08年 第43号
为规范煤炭经营企业延续煤炭经营资格的申请和审查工作,依据《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5号)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统一、便民的原则,现就我委直接负责审查监管的煤炭经营企业申请延续煤炭经营资格,制定了《延续煤炭经营资格申报材料规范》和煤炭经营资格证申请表(延续)与填表说明,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延续煤炭经营资格申报材料规范
二、煤炭经营资格证申请表(延续)
三、煤炭经营资格证申请表(延续)填写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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