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08年 第34号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建设,建立优胜劣汰和动态调整的运行管理机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各主管部门审核上报有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已验收的工程中心进行了评价,现将评价结果予以公告。
对于评分在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上海微电子、数字无绳电话系统、电信交换与软件支援系统、生物信息系统工程、磁性功能材料、电力电子等工程中心,决定撤消“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称号;对于评分在60-65分之间(含60分和65分)的纤维基复合材料、通信软件与专用集成电路设计、合成纤维、光盘及其应用、制造业自动化等工程中心,决定给予警告,对存在的问题要抓紧进行整改。
请各主管部门认真负责,切实加强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中心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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