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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08年  第14号


    为了规范印染行业发展,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确实减少污染,保护环境,促进纺织结构调整,实现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印染行业准入条件》,现予公布。
    各有关部门在印染项目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评估、安全许可、信贷融资等工作中,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

 

    附:印染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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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2/04
来源: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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