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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07年  第39号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生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审核合格的370个产品颁(换)发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名单予以公告。
    本次颁(换)发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的有效期,原药品种为5年,加工、复配、分装品种为3年,颁证产品的试产期为2年。获证企业必须在产品包装上注明生产批准证书编号。

 

    附件:颁(换)发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名单(2007年第五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七月二日

附件:

发布时间:2007/07/10
来源: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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