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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07年  第3号

 

    为遏制玻璃纤维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扩张趋势,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规范行业发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我委经商国土资源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银监会和电监会制定了《玻璃纤维行业准入条件》,现予以公告。
  各有关部门在对玻璃纤维生产建设项目进行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评估、信贷融资、电力供给等工作中要以此准入条件为依据。

 

    附件: 《玻璃纤维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

发布时间:2007/01/18
来源: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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