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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第49号令

发布时间:2006/10/10
来源: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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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49号

 

    为加强棉花市场监督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对《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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