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4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我们对原国家计委发布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25号令)进行了修订。在此基础上,特制定《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附:《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