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1568号
(财税金融类103号)提案答复的函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建设法》立法进程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要完善信用体系等方面的法律制度。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委会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推进社会信用立法,取得了重要进展和积极成效。您提出的加快推进《社会信用建设法》立法进程的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重要参考价值,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吸纳。
目前,我委与中国人民银行正在会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加快推进有关立法工作,在深入开展立法前期调研的基础上,认真研究起草形成了《社会信用建设法》草案稿(以下简称草案稿)。
一是加快推进社会信用立法进程。草案稿已先后三轮征求各地方、各有关部门意见,并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累计收到意见建议1000多条,在认真研究吸收基础上历经60余次修改。2023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发布,《社会信用建设法》从第三类立法提升至第二类立法。2024年4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再次审议了草案稿。2025年3月,我委报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并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最新要求对草案稿进行修改完善。
二是完善信用修复制度安排。信用修复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2025年6月,我委报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提出了10条举措,包括统一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完善失信信息分类标准、明确信用修复申请渠道、简化信用修复申请材料、落实信用修复办理责任、明确信用修复办理期限、同步更新信用修复结果、健全异议申诉处理机制、协同推动破产重整及和解企业高效修复信用、规范征信机构使用信用信息行为等措施,主要目的就是解决您提出的各地各部门在失信认定标准和信用修复程序上存在不规范、不一致的问题。我委将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对信用修复制度作出统一规范。
三是明确各方权责义务。草案稿采用了促进与规范相结合的方式,既包括诚信建设的倡导性条款,也包括针对特定失信行为主体的约束性条款,从创新社会治理机制、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多重维度制定法条。草案稿延续各部门现有职责分工,我委、人民银行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部门,各行业监管(主管)部门承担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主体责任。
下一步,我委将会同各有关部门,充分吸收您所提意见建议,加快推动社会信用立法进程,加强立法中关于信用修复制度的整体谋划,规范完善各领域各环节信用措施,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
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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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5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