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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3032号

(经济发展类211号)提案答复的函

 

  您提出的关于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修复的提案收悉。经商最高人民法院,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近年来,我委会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和积极成效。您提出的关于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修复的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重要参考价值,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吸纳。结合您的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依法依规审慎开展失信约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16条明确规定“不采取惩戒措施的几类情形。……单位是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有第一条第二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第三条第二款“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的规定。因此,单位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的是因公高消费及相关消费行为,以防失信被执行人降低偿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17条还规定,法定代表人执行或配合执行公务,参加外事活动等紧急情况亟需赴外地的,可以经申请临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的限制措施,以保障法定代表人正常合理的因公出行需求。
  二、规范完善信用修复机制
  为充分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自2017年起,我委即按照分级分类、过惩相当的原则制定了信用修复规则。2019年4月,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2023年1月,印发实施《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制度。明确采取分级分类施策的方式,将信用信息修复的方式分为移除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和修复其他失信信息三种,并就各自修复条件、修复程序等进行了规定。
  三、健全失信被执行人相关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明确规定,因破产程序,人民法院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因此,单位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就必须要删除该单位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对其法定代表人因其本人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并不涉及信用修复的问题,只是在其任职单位信用修复后,其本人不再被限制高消费和相关消费。
  对于“诚实而不幸”企业家权益保护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研究制定失信惩戒分级分类机制和信用修复机制,强化区分“失信”和“失能”相关工作,坚决避免把存在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失能”情况但无“失信”行为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切实提高失信惩戒措施的靶向性。
  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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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4年9月14日
  
发布时间:2024/09/14
来源:财金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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