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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2016号

(资源环境类149号)提案答复的函

 

  您们提出的关于抓好以长江和太湖为重点的水环境综合治理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健全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省部际协调机制
  (一)推动跨区域水环境共保联治。一是推进区域联防联控。2020年,生态环境部联合水利部印发《关于建立跨省流域上下游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预防和应对跨省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防范重大生态环境风险。目前长江流域19省(区、市)全部签订了跨省流域联防联控协议。二是强化资金支持。2023年,中央财政安排水污染防治资金257亿元(其中太湖流域所在江苏、浙江和上海18.6亿元),同比增长8.4%,重点支持流域水污染治理、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等工作。上述资金通过因素法分配,切块下达到省级,由省级财政统筹用于已纳入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项目储备的项目。财政部设立国家绿色发展基金,以长江经济带为重点,通过市场化手段解决长江生态保护修复、污染防治等绿色发展中的融资问题,推动绿色发展和生态保护。三是健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我委会同财政部等部门,推动出台《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将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作为其中的重要内容,提出流域沿线相邻省份人民政府应当加快签订行政区域间生态保护补偿协议。财政部2023年召开全国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推进会,2024年初召集沪苏浙三省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召开太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座谈会,指导推动上下游省份抓紧开展机制建设。下一步,我委将会同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等部门积极支持长江、太湖等重点流域水环境治理,进一步总结推广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的成功经验,加快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
  (二)加强水资源联合调度。一是强化流域水工程统一联合调度。水利部制定印发《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办法(试行)》,编制批复《长江流域水工程联合调度运用计划》《太湖流域洪水与水量调度方案》,加强以三峡水库为核心的长江上中游水库群及太湖流域水利工程科学调度、精细调度,成功应对2020年长江流域性大洪水、太湖流域性大洪水,2022年长江流域大旱,以及2021年嘉陵江秋汛等,有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二是科学实施引江济太调水。2018—2023年,水利部实施望虞河引江济太调水12次,启动新孟河抗旱调水试运行,增辟流域引江济太第二通道,有效增加入太湖及河网的优质水资源量,维持太湖合理水位,促进区域河网水体有序流动。下一步,水利部将继续加强长江和太湖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管理,统筹考虑流域供水、水生态、水环境等多目标调度需求,科学精细调度水工程,合力调配流域水资源。
  (三)完善船舶污染联合监管工作机制。一是强化船舶水污染防治监管。交通运输部联合我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的意见》,推进船舶污染防治工作常态化;制定实施《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范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物船上储存、处理、排放和送交接收设施的行为;强化船舶水污染防治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船舶非法排放等行为。二是严格落实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交通运输部联合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印发《关于建立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联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加强船舶污染物接收监管,推动完善船舶污染物“船—港—城”全过程衔接和协作;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地方推进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电子化管理,运行长江经济带船舶污染物联合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基本实现船舶水污染物来源可溯、动态可查。下一步,交通运输部将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地方加强长江经济带船舶污染物联合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等信息手段应用,强化联合执法和信息共享等多种举措,加大对船舶违法排污行为打击力度。
  (四)健全太湖流域治理机制。一是建立省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我委联合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和沪苏浙三省市建立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省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太湖治理重大问题,协调解决跨区域重大事项;会同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制定《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提出进一步发挥联席会议、太湖流域调度协调组作用,协调构建三省市太湖流域保护治理合作机制。二是探索建立跨区域排污权交易制度。生态环境部指导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印发《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方案》《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核定技术规范(试行)》,支持建设长三角区域排污权交易平台。三是加强太湖流域多目标统筹调度。2021年,水利部会同我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以及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人民政府,成立太湖流域调度协调组,三次组织召开太湖流域调度协调组全体会议;积极发挥调度平台作用,统筹流域水灾害、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治理,流域统筹调度能力明显提升。同时,推动建立太湖流域片省级河湖长联席会议制度、太湖淀山湖湖长协作机制、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信息共享机制等,推动跨界河湖联保共治。四是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我委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引导作用,对太湖流域污水垃圾收集处理项目、水环境治理项目予以积极支持,将西太湖、浙江省南太湖(湖州段)、江苏省洮滆片区列入了全国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可持续发展第二批试点,将相关项目列入“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重点推进,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和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支持范围。下一步,我委将会同生态环境部、水利部等部门,积极支持太湖流域加快补齐环境基础设施短板弱项,深入推进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充分发挥太湖流域调度协调机制等作用,组织实施好流域多目标统筹协调调度。
  二、关于修订完善有关法律法规
  (一)对长江保护法的相关法律概念作进一步界定。为落实长江保护法相关要求,水利部依据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成果梳理提出长江干支流目录(征求意见稿),征求相关部门和长江流域19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下一步,水利部将商相关部门加快推进长江干支流目录公布。
  (二)健全畜禽养殖领域法规标准体系。原环境保护部发布实施《畜禽养殖业污染排放标准》,明确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的污染排放管控要求,浙江、上海等地陆续出台畜禽养殖排放地方标准,根据受纳水体的环境功能,分级确定养殖废水污染物排放限值。2022年,生态环境部联合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编制的通知》,指导各地明确畜禽粪污收集、贮存、处理、输送和施用设施等建设要求。2023年,农业农村部联合国家标准委、生态环境部制定《关于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标准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从综合通用、无害化处理、粪肥利用、气体管控、监测方法等方面入手,推动建立系统完备、结构合理、衔接配套、科学研究的标准体系。下一步,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将加快推动畜禽养殖领域重点与急需标准的制修订,健全完善畜禽养殖领域法规标准体系。
  三、关于持续巩固长江十年禁渔成效
  农业农村部指导有关地方持续加强长江禁捕执法监管,严厉打击涉渔违法行为;做好退捕渔民安置保障,有就业能力和意愿的退捕渔民实现应帮尽帮,符合参保条件的退捕渔民实现应保尽保;统筹加强水生生物保护,水生生物恢复向好,太湖鱼类种类从禁渔前的54种上升至禁渔后的58种。2024年2月,农业农村部组织专家对江苏太湖开展了渔业资源恢复情况的专项评估,结果显示,太湖现有鱼类资源仅为资源承载力的63%,未超过资源承载力水平,鱼类数量距离历史记录也有较大差距,当前无需实施捕捞调控措施。对于提案所反映的部分湖库存在的鱼类异常增殖情况,应坚持“一湖一策”,科学分析鱼类异常增殖的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和地方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定不移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工作的意见》,坚定不移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巩固好已取得的成果;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指导地方科学规范开展增殖放流;优化完善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监测网络,开展长江十年禁渔和水生生物保护新情况新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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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4年9月27日
发布时间:2024/09/27
来源:区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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