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1545号
(经济发展类104号)提案答复的函
您提出的关于开展信用修复“一件事”改革、极大保护社会主体参与经济循环活力的提案收悉。经商最高人民法院,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近年来,我委会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和积极成效。您所提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重要参考价值,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吸纳。结合您的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持续完善信用修复制度
为充分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自2017年起,我委即按照分级分类、过惩相当的原则制定了信用修复规则。2019年4月,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减轻基层工作负担。2023年1月,印发实施《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以下简称“58号令”),建立信用修复协同机制。明确采取分级分类施策的方式,将信用信息修复的方式分为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和修复其他失信信息三类,并就各自修复条件、修复程序等内容作出规定。
关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认定和修复,最高人民法院已全面启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司法解释的修订完善工作。根据司法解释修订的程序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已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讨论通过后可正式出台。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制定更为细化、更具有操作性的规范性文件,以便为下级法院在适用限制消费措施时提供更明确的指引。拟在规范性文件中明确失信惩戒分级分类机制和信用修复机制,强化区分“失信”和“失能”,把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聚焦到较严重的逃废债行为上来,打击极少数、教育大多数,最大限度减小负面效应,避免把存在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失能”情况但无“失信”行为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区分不同情形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修复进行规定,对及时和提前删除的情形予以强调,明确人民法院出具信用修复证明材料的内容,便于被执行人因求职、借贷等被有关单位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时使用。
二、推动高效办理信用修复
按照58号令要求,我委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信用修复职责分工,扎实推进信用修复管理工作,不断提高“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工作质效。目前,企业仅需向“信用中国”网站提供信用修复承诺书、行政处罚义务已履行完毕的佐证材料即可申请信用修复,相关手续较此前大幅精简。从抽查情况看,所有修复申请均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甚至部分修复申请可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修复服务更加高效。
2020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专门强调特殊时期“精准适用信用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健全完善信用修复”的工作要求。全国各地法院积极推行信用修复证明机制,旨为纠正失信行为的被执行人第一时间修复信用,为其在融资信贷、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市场准入、资质认定方面争取时间,提供支持。为实现对被执行人信用修复的及时性,通过技术手段,对符合条件的案件设置删除失信信息的自动提醒功能,支持失信被执行人在线提出删除申请,并实时向办案法官推送。
下一步,我委将会同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和单位,持续完善信用修复制度,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的要求,加快构建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机制,切实维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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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