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第01293号(资源环境类100号)、01979号
(资源环境类146号)提案答复的函
您们提出的关于加快我国生态保护补偿立法的提案、关于推动跨界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法治化建设的提案收悉。经商司法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草局,现答复如下。
一是关于出台《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今年4月,李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正式颁布《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吸纳和提炼生态保护补偿实践中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并予以提升,首次界定了生态保护补偿的概念和内涵,并按照分层分类的立法思路,就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市场机制补偿作出专门规定,进一步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和社会主体的义务和职责。《条例》坚持量力而行、符合国情,统筹考虑生态保护成本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各级政府的职责,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坚持统筹协同、合力推进,做好各类型、各层级补偿政策的衔接配合,提高整体效益;坚持强化激励、硬化约束,合理提高补偿标准、体现激励导向作用,加强监督考核。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相关工作,进一步完善各领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
二是关于适时启动地方生态保护补偿立法工作,推动皖浙两省共同制定《新安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条例》。《条例》颁布后,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宣贯工作会等,指导地方认真总结完善已有的经验和成果,找准本地区生态保护补偿领域的关键环节,抓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等突破点,加快研究制定出台本地区的条例,将地方财政对生态系统、地区间横向补偿政策稳定下来并予以适当提升,加快推动地区间的协商合作共治。目前,海南省已经出台省级条例,安徽省、江西省、四川省等有关省区也正在抓紧起草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条例。
下一步,我们将指导地方认真落实《条例》的总体要求,加快制定出台省级条例,不断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制度化和法制化。
感谢您们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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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4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