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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0747号

(农业水利类064号)提案答复的函
 
  您们提出的关于支持建设丹江口库区绿色可持续发展先行区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自然资源部、水利部、税务总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先行区建设顶层设计
  (一)关于出台支持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地区绿色可持续发展先行区的指导意见等建议。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地区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其保护和发展。2021年12月,经国务院同意,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实施了《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十四五”规划》,明确其定位为国家战略性水源地、国际重要生态功能区、绿色可持续发展先行区,从国家层面对水源区统筹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可持续发展作出了总体布局。“十四五”以来,我委积极推动规划各项任务落实落地,多次组织召开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部际联席会议,协调解决规划实施中的突出问题,统筹部署推进水源区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中线工程运行和水源区发展需要,2021年6月我委会同水利部印发了《关于推进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地区对口协作工作的通知》,将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地区对口协作期限延长至2035年,指导协作双方持续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加强生态环保等领域合作,建立健全水源区与受水区互利共赢、协同发展的长效机制。2023年11月,水利部印发了《进一步加强丹江口库区及其上游流域水质安全保障工作方案》,2024年2月,我委印发《深入推进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工作要点(2024—2025年)》。你们提出的出台支持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地区绿色可持续发展先行区指导意见所涉及的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绿色可持续发展等相关工作,已在上述规划政策文件及细化任务清单中作出安排。比如,优化流域空间管控格局,推动水污染防治提质增效;落实库区及上游石漠化治理任务,推进鄂西北山地和库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化林草生态系统结构;加大对优质特色农业产业发展指导,推动产业绿色转型升级,助力水源区绿色发展,等等。下一步,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和湖北省重点抓好已出台规划政策的贯彻落实,并视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落实政策举措,扎实推动水源区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和绿色可持续发展。
  (二)关于编制丹江口流域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规划的建议。2022年1月,我委会同自然资源部等部门联合印发了《长江重点生态区(含川滇生态屏障)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年)》,对丹江口库区及上游生态保护修复作出安排,明确了大巴山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生态修复、大巴山北麓和汉江谷地水土保持与水源涵养等重点任务。下一步,我委将继续指导地方落实落细规划要求,推动丹江口库区及上游生态保护修复。
  (三)关于建立丹江口流域总河(湖)长制,理顺库区管理体制机制的建议。近年来,水利部会同相关部门充分发挥部际、省级河(湖)长联席会议机制以及“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河长办”协作机制作用,指导地方建立健全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流域河(湖)长制责任体系和考核体系,确保每条河流都有河长,并于2024年3月向社会公布丹江口库区及主要入库河流河(湖)长名单。下一步,水利部将统筹考虑建立丹江口流域总河(湖)长制、健全库区管理体制机制等问题,推动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联防联控联治。
  二、关于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和机制
  (一)关于推动修订《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将丹江口库区水质安全保障列为国家事权与支出范围的建议。2020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在流域保护治理方面,中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主要是国界河流保护和治理,其他的主要是地方事权或者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考虑到丹江口库区生态环境功能重要,地方保护治理任务较重,中央财政通过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水污染防治资金、农村环境整治资金、水利发展资金等渠道不断强化资金支持,我委也通过对口协作、中央预算内投资、增发国债等,大力支持水源区保护和发展。此外,水利部正在开展《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修订相关工作,对相关建议将认真研究考虑。
  (二)关于建立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资源税(费)分享机制,按一定比例返还给丹江口库区的建议。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对经批准的跨省(区、市)水量分配方案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水资源费。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17年11月,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联合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7﹞80号),规定跨省(区、市)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所在的税务机关征收水资源税,试点期间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归属试点省份。考虑到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除丹江口库区外,还涉及到陕西省、河南省和湖北省的其他市县及沿线其他省份,需要协调不同地区间水资源税(费)利益分配关系,并兼顾水资源税(费)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的调控作用,情况比较复杂,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论证。目前,中央财政已优先将中线工程水源区相关市县全部纳入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范围,增强了这些地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下一步,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水资源税(费)分享机制。
  (三)关于继续征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加大对丹江口库区移民的后期扶持政策支持力度的建议。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自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征收期限截至2019年12月31日,后经《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财政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明确,征收期限延至2025年12月31日。目前财政部正会同水利部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围绕实施效果、问题困难及后续政策建议等开展评估工作。自2006年7月《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实施以来,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及地方整合资源资金,统筹推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及社会事业建设。2017年,财政部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128号),明确项目资金每年按核定的农村移民人数和规定的扶持标准分配到地方。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和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有关要求,水利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包括水源区在内的各地集中资金,进一步解决制约移民县和移民安置区发展、移民群众反映集中的问题,并向重要水源地所在地区倾斜,2023年中央财政安排湖北省35.63亿元,资金规模位居全国第二。下一步,有关部门将精准实施后期扶持政策,强化资金和项目监督管理。
  三、关于加大对库区绿色发展支持力度
  (一)关于安排国家重大生产力布局项目向库区倾斜、提升水源区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能力、促进库区产业转型升级的建议。近年来,我委先后印发《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实施指南(2022年版)》《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等文件,推动包括丹江口库区在内的各地加快工业重点领域实施节能降碳改造、实现绿色转型升级,引导重点行业企业提高绿色低碳发展水平。下一步,我委将会同相关部门继续指导库区有关地方推动传统产业绿色转型,强化工业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洁生产水平,提升库区产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库区生态优势更好向发展优势转化。
  (二)关于成立丹江口库区绿色发展产业基金的建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为加强资源统筹,避免重复投入,新设专项基金应在深入评估论证基础上按程序报批。下一步,财政部将对此予以认真研究,并继续通过相关资金渠道,强化对水源区生态保护治理的财政保障,我委也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地方加快产业转型发展,推动水源区生态环境治理持续改善和产业绿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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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4年9月2日
  
发布时间:2024/09/02
来源:区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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