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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3895号

(经济发展类419号)提案答复的函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力度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强化易地搬迁后续扶持,多渠道促进就业,加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搞好社会管理,确保搬迁群众稳得住、有就业、逐步能致富。您的有关建议对促进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后续发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研究、统筹考虑。
  一、关于加大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政策支持力度问题
  “十四五”以来,我委不断加大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政策支持力度,先后印发《关于切实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指导意见》《关于推动大型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融入新型城镇化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牵头建立20多个部门参与的部际沟通协调机制,连续两年召开全国巩固易地搬迁脱贫成果工作推进会暨部际沟通协调会议,部署工作任务,凝聚部门合力。先后组织力量赴10多个省份数百个安置点实地调研督导,多次召开现场推进会,建立监测调度系统并按季度监测分析,对松劲滑坡的地方及时提醒督促指导。针对考核评估、审计、信访、舆情等各渠道发现的问题,多次组织召开问题整改推进会,举一反三推动整改到位。报请国办对后续扶持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地方予以督查激励,持续编印《“十四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指引》,积极推介典型经验做法,推动各地互学互鉴,共同提高工作质量水平。
  2023年4月,我委牵头出台《巩固易地搬迁脱贫成果专项行动方案》,把增加搬迁脱贫群众收入作为根本要求,把增强搬迁脱贫群众和安置点内生发展动力作为主攻方向,确保搬迁群众稳得住、有就业、逐步能致富。专项行动包括四项重点任务:一是深入开展搬迁群众就业帮扶专项行动。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拓宽就近就业空间,强化就业服务培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项目。二是加大安置区后续产业发展力度。统筹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所在脱贫县培育壮大当地优势特色产业,有序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大力实施消费帮扶。三是不断提升安置社区治理水平。巩固提升安置区综合服务功能,引导社会组织在社区融入、特殊人群关爱、创业就业帮扶、社区人才培育、资源链接、养老服务等领域重点向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倾斜。四是推动搬迁群众更好享有公共服务。构建优质均衡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提升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地区县级医院服务能力,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社会救助兜底保障。
  “十四五”以来特别是2023年专项行动启动实施以来,在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易地搬迁后续扶持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国易地搬迁劳动力就业率达94%以上,有劳动力的搬迁家庭基本实现了1人以上就业目标。大中型安置区已实现“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基层党组织和村(居)民自治组织、驻村(社区)工作队全覆盖。22个省份向17342个安置点派驻了第一书记和驻村(社区)工作队,实现了“应派尽派”。
  下一步,我委将联合有关部门加大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等重点省份的支持力度,指导地方进一步抓紧抓牢抓实就业帮扶、产业发展、社区治理、社会融入、设施提升等重点工作,分区分类、精准施策,推动大型搬迁安置区融入新型城镇化实现高质量发展,推动中小型农村安置点成为乡村振兴的示范样板,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
  二、关于设立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专项资金问题
  近年来,我委、财政部等部门不断加大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资金支持力度。2019年,我委专门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5.29亿元,协调财政部安排地方政府一般债务规模264亿元,支持包括云南在内的省份大型安置区补齐配套教育、医疗设施短板。从2020年起,我委持续优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结构,多次印发专门通知,推动各地在谋划安排相关专项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对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和搬迁群众予以重点支持。安排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安置点基础设施和配套产业建设,已吸纳数万余名搬迁群众就地就近就业。在我委印发的《关于加快补齐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短板弱项的实施方案》《关于推进建制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方案》中,明确要求加快补上大型安置区垃圾、污水处理设施短板。2022年底,我委联合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印发实施《关于推动大型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融入新型城镇化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强化资金保障,按照“钱随人走”的原则,通过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对吸纳搬迁人口落户多的地区给予财政支持;鼓励各地利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积极支持城镇集中安置区实施符合规定的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项目;将符合条件的安置区融入新型城镇化相关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鼓励引导省级相关投融资平台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大对大型安置区相关后续发展项目的投入力度;在不新增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安置区后续发展的信贷投入,为推动安置区和搬迁群众融入新型城镇化提供高效优质的金融服务。
  2021年起,财政部将原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调整优化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将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作为支持重点,支持范围包括实施可有力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同时也可对集中安置区为搬迁群众提供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等。2023年,中央财政安排衔接资金1750亿元,较上年同口径增加100亿元,资金用于支持包括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在内的各地培育壮大特色优势产业、脱贫户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稳岗就业,以及补齐必要的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等。资金测算分配时,专门测算安排47.83亿元支持人口较多的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后续扶持,包括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脱贫劳动力的公共服务岗位等予以适当补助等。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切块下达到省,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广西壮族自治区可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需要,统筹安排衔接资金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
  关于设立专项资金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中关于严格控制新设专项的要求,为避免资金交叉重复,财政部建议不宜再新设专项资金,广西壮族自治区可用好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
  下一步,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将指导包括广西壮族自治区在内的有关省份继续用好用活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聚焦集中安置区和易地搬迁脱贫群众,持续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力度,促进搬迁群众“稳得住、逐步能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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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3年7月20日
发布时间:2023/07/20
来源:振兴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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