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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1571号

(资源环境类094号)提案答复的函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垃圾循环利用的提案收悉。经商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现答复如下。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生活垃圾循环利用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指出“垃圾是放错了地方的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为生活垃圾循环利用提供法律依据。“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构建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对推进生活垃圾循环利用作出部署。近年来,我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和单位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完善顶层设计、加大政策支持,推进生活垃圾循环利用取得积极进展。
  一、顶层设计逐步完善
  我委、商务部等部门不断完善循环经济细分领域法规规章,报请国务院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施行《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十四五”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等政策文件,对深入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完善废旧物资回收网络,推进厨余垃圾、可回收物等资源化利用作出规划部署。
  二、垃圾循环利用体系加快构建
  (一)积极探索垃圾循环利用有效模式。我委确定北京市等60个城市为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重点城市,健全废旧物资回收网络体系,因地制宜提升再生资源分拣加工利用水平。生态环境部确定113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及8个特殊地区开展“无废城市”建设,将构建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等列为“无废城市”建设重点任务;将再生资源回收量纳入“无废城市”建设指标体系,鼓励各地建立可复制、可推广的治理模式。
  (二)建设废旧物资回收网络。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制定印发《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业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行动方案》,指导各地供销合作社夯实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基础,积极开展农村环境服务,推动农村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截至2022年底,全系统发展再生资源回收网点3.9万个、分拣中心3700余个;有1765个供销合作社参与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开展农村环境服务,其中县(区)级供销社1050个,年回收农村生活垃圾超过880万吨。
  (三)规范发展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再生资源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引导再生资源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制定发布废塑料、废纸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从企业布局、技术装备、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领域强化管理。截至2022年底,累计培育遴选973家符合行业规范条件的再生资源骨干企业,引导行业规范可持续发展。
  三、垃圾循环利用技术不断创新推广
  科技部等部门联合印发《“十四五”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创新专项规划》,提出建立废弃物源头减量与多层次资源高效循环利用技术体系,研发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等。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发布《国家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工艺技术设备目录(2021年版)》《建材工业鼓励推广应用的技术和产品目录(2023年本)》,大力推广报废汽车精细化拆解、水泥窑、墙体材料隧道窑协同处置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制修订《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 水泥生产企业》《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等标准,规范垃圾资源化利用。截至2022年底,全国已建水泥窑协同处置生产线360条,占全国水泥熟料生产线总数的22%,处置能力超过3500万吨/年,其中生活垃圾处置能力约830万吨/年。
  四、财税金融支持力度加大
  我委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生活领域废弃物循环利用项目建设。指导21家全国性银行,将废旧金属、废塑料等废弃物循环利用纳入支持方向,加大对制造业中长期贷款项目签约投放力度。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扩大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范围,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如符合规定条件的利用废塑料生产改性再生塑料等,可享受70%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下一步,我委将认真吸收您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持续推动生活垃圾循环利用相关工作。一是加强对垃圾循环利用设备、工艺、产品、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更新发布《国家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工艺技术设备目录》《建材工业鼓励推广应用的技术和产品目录》。二是加快完善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进一步夯实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基础,积极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和环卫清运网络“两网融合”,印发《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23年本)》,推进再生资源行业高质量发展,继续培育废塑料、废纸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骨干企业。三是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循环利用相关法律政策体系,积极推动循环经济促进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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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3年9月26日
2023/09/22 环资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