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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2921号

(经济发展类326号)提案答复的函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城市群市场一体化的提案收悉。经商市场监管总局,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探索城市群商事法治“试验田”、授权试水营商环境建设“深水区”、开展高质量一体化“竞赛制”、加快构建保障体系“服务台”等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城市群市场一体化发展具有参考价值。
  一、关于探索城市群商事法治“实验田”
  近年来,我委会同司法部等部门围绕推进城市群商事法治化,重点开展了三方面工作。一是开展现行规章制度清理。自2020年1月1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以来,我委加快清理与《条例》不符的有关规定,持续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法规政策文件“立改废释”,不断完善优化营商环境“1+N+X”法规政策体系。2022年,组织开展《条例》落实情况“回头看”,并配合国办组织开展《条例》第三方评估,全面了解经营主体对《条例》落实的满意度,推动《条例》各项要求落细落实。二是强化公共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司法部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修订《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支持川渝两地推进法律援助协同立法,推动两地法律援助事项和经济困难标准互认、法律机构异地协作、统一受理标准,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三是探索商事调解新机制。商事调解是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化解基层利益冲突的有效手段。国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经营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支持成渝地区围绕双城经济圈建设,建设“一带一路”涉外服务专区、律师联盟成都中心、商事调解中心,联合发布检察协作典型案例,成立律师联盟等合作平台,为建设法治创新先行区夯实基础。2020年12月,我委报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在此基础上,我委牵头编制2022年版《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进一步明确了公共信用信息范围,这为建立健全城市群企业和企业主信用记录提供了依据和支撑。
  下一步,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城市群共商共建机制建立健全,提升法律服务供给,推进矛盾区域化协商解决。一是持续做好《条例》实施情况的跟踪督导。充分发挥《条例》的法治引领、规范、保障作用,进一步推动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不断增强制度执行力。二是完善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搭建各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鼓励社会力量诸如社会组织、公证机构和律师事务所等积极参与,让更多的企业了解调解,接受调解,以高效、和谐、低成本的范式解决各类争议纠纷。三是完善城市群商事调解机制。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和标准,把专家咨询、社会听证、第三方评估作为重大行政决策必经程序,建立决策问责和纠错机制。
  二、关于授权试水营商环境“深水区”
  党的二十大提出,以城市群、都市圈为依托构建大中小城市协调发展格局。我委认真落实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及《“十四五”新型城镇化实施方案》关于“分类推动城市群发展,健全城市群和都市圈协同发展机制”等部署要求,扎实推进区域一流营商环境建设。2022年,印发《长三角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三年行动方案》《关于推动长江三角洲区域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发展的意见》,更好发挥长三角三省一市比较优势,进一步带动全国范围营商环境建设。持续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各领域改革经验的梳理总结和复制推广,鼓励各地区互学互鉴推出原创性改革举措,营造竞相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
  下一步,我委将结合您提出的意见,继续服务保障国家重大战略,加快推进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以点带面、提质扩面,引领带动各地对标先进加力优化营商环境。
  三、开展高质量一体化“竞赛制”
  我委、市场监管总局坚持把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作为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任务,积极创新市场监管,营商环境优化成效明显。一是完善城市群发展体制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多渠道、多领域支持城市群一体化发展,在城市群和都市圈内探索经济管理权限与行政区范围适度分离,建立跨行政区利益共享和成本共担机制。二是构建高效执法协作体系。印发《市场监管执法稽查案件协助调查管理规定》,对协助调查作出规定,保证市场监管执法稽查案件查办工作依法、准确、高效。通过查办重大案件、开展专项行动、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重拳治理市场监管领域各类违法行为,进一步优化区域营商环境、竞争环境、消费环境。三是统筹协调城市群监管执法。指导淮海经济区、长三角经济区、京津冀经济区市场监管执法协作机制,建立淮海经济区市场监管联席会议轮值机制、执法信息交流机制、执法联办联查机制、执法人才汇集机制四个协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行政法规清理。四是建立重大案件的联动执法、联合惩戒机制。完善信息交流、执法联办联查等制度,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协同打击重大违法犯罪行为。长三角经济区明确三省一市市场监管执法机构对立案查处的网络违法案件,发现网络违法行为涉及跨省的多个地区、多个违法主体的重大案件,案件主办方可以请求发起协同查处。京津冀经济区构建“1+N”执法协作体系,在“1”个框架协议协作基础上逐步实现市场监管横向领域和纵向领多层协作。
  下一步,我委、市场监管总局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服务区域经济协同高质量发展。持续探索市场监管区域执法协作新途径、新方向、新机制,构建统一、权威、高效执法协作体系,提升执法协作合力。深化综合执法改革,加强对地方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指导,推动形成与统一市场监管相适应的执法模式。建立横向协同、纵向联动的执法办案机制,地市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重大跨区域案件的查办、指导,实行重大案件挂牌督办、指定管辖、公开通报制度。
  四、关于建设服务保障体系“服务台”
  我委、市场监管总局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制度规则,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打通制约经济循环的关键堵点,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一是积极推进统一大市场建设。2022年,我委推动印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意见》部署,结合区域重大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实施,鼓励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以及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长江中游城市群等区域,在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前提下,优先开展区域市场一体化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区域合作机制,积极总结并复制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二是持续便利和规范市场准入。充分整合企业开办各环节和在线服务资源,通过“一网通办”平台采集并实时推送企业开办信息,各相关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对信息数据进行认领、处理和反馈,实现企业开办各环节认证结果互认。
  下一步,我委、市场监管总局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构建城市群合作体系,共同制定市场规则,尽快建立央地多层面的城市群议事协调机构,对各城市群内部进行差异化定位,探索决策、协调、执行区域合作新机制。会同城镇化工作暨城乡融合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加强指导,建立健全城市群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扎实推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产业分工协作、公共服务共建共享、生态环境共保共治,着力提高城市群发展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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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3年10月11日
发布时间:2023/10/11
来源: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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