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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4489号

(工交邮电类502号)提案答复的函

 

  您提出的关于健全新能源汽车充电价格与财政补贴体系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车网互动相关的价格体系
  近年来,我委高度重视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出台了一系列降低电动汽车用电成本的电价政策。一是2014年印发《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对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支持性电价政策,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电动汽车在电力系统用电低谷时段充电,提高电力系统利用效率,降低充电成本。二是2018年印发《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明确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2025年底前免收需量(容量)电费。三是2021年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要求各地进一步完善峰谷电价机制,合理拉大峰谷价差,可参照尖峰电价机制建立深谷电价机制,为电动汽车利用谷电时间充电,进一步降低充电成本创造了更好条件。上述政策有效降低了电动汽车的用电成本,为推动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下一步,我们将加快推进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发展,推动形成更加合理的峰谷价差,并积极引导支持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经营者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电动汽车合理降低用电成本。
  二、关于加强财政补贴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近年来,中央财政通过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对新能源汽车推广规模较大的地方予以支持,奖励资金由地方统筹用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监管系统建设等相关领域。
  下一步,如地方认为有必要加强某些区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可酌情倾斜使用。
  三、关于完善服务费收取标准
  电动汽车充电价格由电价和充电服务费两部分组成。对于充电服务费,大多数地方已不再由政府定价,而是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充电桩投资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对于您提出的“合理设置服务费最低限价”“在一二线城市核心城区等电动汽车密度较高区域,适当提升服务费上限”的建议,我们非常理解。
  下一步,我们将持续关注充电服务费有关情况,结合实际需要探索开展政策研究及储备工作,引导电动汽车充电行业健康发展。
  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欢迎登录我委门户网站(www.ndrc.gov.cn),了解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情况、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重要信息。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2年9月20日
发布时间:2022/09/20
来源:价格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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