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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4383号

(财税金融类286号)提案答复的函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或修订三项涉房税费标准相关规定切实维护微观社会公平的提案,全国政协交由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我委分别办理,现就涉及我委职能的事项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有关修订房地产中介服务费标准的建议,我们表示理解。目前,房地产中介服务费标准由市场形成。2014年,我委印发《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放开房地产经纪人进行居间代理服务收取的佣金。《通知》要求,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为消费者等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近年来,商品房销售价格普遍上涨,房地产经纪机构按照房屋交易价格的固定比例收取佣金,部分购房者反映负担较重,对完善佣金计费方式提出了新要求。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您提出的建议,加强与有关协会的沟通,引导房地产经纪机构进一步完善佣金计费方式,推动相关部门将佣金纳入交易资金监管范畴,切实保障购房者权益。
  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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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2年9月11日
发布时间:2022/09/11
来源:价格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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