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3416号
(财税金融类227号)提案答复的函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信用惩戒、避免信用惩戒扩大化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经商人民银行,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要完善信用体系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李克强总理指出,要通过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诚信建设,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近年来,我委、人民银行会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和积极成效,为支撑“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您提出的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重要参考价值。结合您的建议,现将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和下一步考虑报告如下。
一是规范失信行为认定。2020年,我委牵头起草并报请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机制,合理确定失信惩戒措施。《指导意见》明确,“行政机关认定失信行为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可认定失信行为的依据包括: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以及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按照《指导意见》要求,我委牵头制定了《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1年版)》,规范界定了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
二是严格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指导意见》明确,“对失信主体采取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惩戒措施,必须基于具体的失信行为事实,直接援引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并实行清单制管理。”按照《指导意见》要求,我委牵头制定了《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以下简称清单),规范界定了失信惩戒措施的种类及适用对象。清单要求,公共管理机构应当遵照合法、关联、比例原则,严格依法依规实施清单内的失信惩戒措施。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现行规定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不足为由,在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外增设惩戒措施,不得擅自扩大清单内惩戒对象范围,不得在法定惩戒标准上加重惩罚,确保失信惩戒始终在法治轨道运行。
三是强化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指导意见》明确,“各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要按照保护市场主体权益的要求,明确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建立完善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防止信息泄露,对故意或因工作失误泄露信息的,要依法依规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在与个人利益更加密切关联的征信信息管理方面,2013年,国务院颁布了《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了征信业务的基本规则、征信信息主体权益、征信业的监管体制和法律责任等内容。《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并在第三十八条规定相关罚则,有效规范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的行为,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四是加快推动社会信用立法进程。《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明确提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立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社会信用立法纳入了立法规划第三类立法项目。我委充分发挥部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作用,组建立法研究工作专班,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起草《信用建设法》草案文本,历经80余次修改,已先后多轮征求各地方、各有关部门意见。草案文本中对信用信息管理、失信惩戒、权益保护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关于信用信息管理,草案文本明确了信用信息的范围和分类、处理要求、保存时限、处理的禁止性规定等。关于失信惩戒,草案文本提出,依法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和约束,并对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进行了专项说明,拟进一步统一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设列、认定、惩戒、修复的程序和标准等内容。关于权益保护,草案文本提出,保护信用主体的知情权、查询权、异议权,并对信用修复的渠道和相关程序进行了说明。
下一步,我委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扎实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任务,依法依规实施信用约束措施,完善信用信息管理机制,加大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力度,持续推进社会信用立法,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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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2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