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4692号
(财税金融类317号)提案答复的函
您提出的关于改革央企、国企招投标制度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健康发展的提案收悉。经商国资委、银保监会,现答复如下。
您指出的部分供应商在招投标活动中采取低价中标方式扰乱市场,部分央企国企在采购中大量采取银行承兑汇票和云信方式拖延付款,造成民营企业经营困难等问题,在实践中确实存在,我委与相关部门都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加以引导和规范。您提出遏制低价恶性竞争现象、进一步推动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意见,对于改革完善招投标制度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一、关于完善招投标制度遏制低价恶性竞争现象
您在提案中建议,完善招投标制度,明确投标人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且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上述意见聚焦问题导向,针对招投标领域存在的异常低价恶性竞争问题,提出了具体解决方案。
您关于取消产品招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建议采用“经评审的平均投标价法”的意见,我们认为,招标方式的核心机制是“需求明确基础上竞争报价”“符合需求情况下低价中标”。《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一种重要评标方法,也是国际通行的确定中标人的方法之一。“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不等于唯价格论,更不等于接受和纵容低于成本中标。现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条件有明确规定:这一评标方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投标人必须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投标价格不得低于成本。实践中“最低价中标”问题根源在于对可能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没有有效规制、标后履约管理不到位等。
2018年以来,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快推进《招标投标法》修订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送审稿》)已于2020年7月上报国务院。此次修法把治理不合理低价中标问题作为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引入国际通行的处理异常低价投标的方法,规定投标人的报价为可能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投标人在合理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作澄清或者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说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也可以由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履约能力进行审查确认。同时,我们加强合同履行情况监管,防止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合同履行双方义务。
国资委积极运用数字化信息化手段,完善中央企业釆购交易在线监管系统,与各中央企业进行全面对接,加强各企业釆购交易行为的动态监管,对釆用“最低价中标”的招投标项目进行风险提示。稳步建设供应商认证评价系统,推动企业全面加强供应商管理,提升釆购产品和服务质量,中央企业供应商动态考评率和质量管控覆盖率达到97%和98%。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吸收您的意见,对《修订草案送审稿》作进一步修改完善,确保治理不合理低价中标问题的相关制度设计尽快落地。同时,我们将更加注重指导和推动中央企业、国有企业规范釆购管理,持续完善国有企业招投标制度机制。
二、关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您提出的关于招标人可对信用良好的投标人或中标人减免履约保证金,建立用户评价机制并将投标人的信用信息、评价结果作为后续招投标活动的重要依据等意见,具有很强的实践性、针对性。
近年来,我委会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成运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开通运行“信用中国”网站,探索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推动有关部门开展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2022年7月,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明确构建以信用为基础、衔接标前标中标后各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近期,我委正在研究起草《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 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在起草过程中积极采纳了您的意见建议,作出鼓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投标人诚信状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减免保证金的措施,以及鼓励招标人对信用记录良好的投标人给予减免投标保证金相关优惠待遇的制度设计。
下一步,我委将认真研究吸纳您的意见,会同有关部门持续完善包括招投标领域在内的信用监管和信用评价制度,坚持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科学建立招投标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推动信用信息在招投标活动中的合理规范应用。
三、关于项目款支付方式改革
正如您在提案中所指出,实践中确实存在部分产业链条中优势企业借助承兑汇票支付工具,延长付款期限,加剧中小企业回款难、融资难等现象,上述现象也反映出中小企业在产业链中处于弱势地位,缺乏议价权和主动权。经研究,我们认为取消承兑汇票恐难以从本质上解决上述问题,甚至可能还会引发中小企业大量持有应收账款无法流转变现等问题。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并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银保监会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落实上述要求,按照《票据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加强票据业务监管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等法规制度,持续规范商业银行票据业务,防范相关业务风险。2022年1月,人民银行与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拟将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缩短至不超过6个月,以进一步缓解持票企业资金压力、保障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研究和吸纳您的意见,积极营造不同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强合同履行情况监管,引导和规范招标人根据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项目款项,整治和遏制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的现象。
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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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2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