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900号
(资源环境类324号)提案答复的函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太湖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太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组织保障
2008年,国务院批复实施《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建立了由我委牵头、有关部门和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以下简称“两省一市”)参加的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省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推进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各项工作和重大问题。目前,我委正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织编制《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2021-2035年)》,谋划新时期推进太湖治理思路目标任务,巩固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成果。对于委员提出的加强组织保障等建议,我们将结合新一轮总体方案编制工作予以统筹考虑,充分发挥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加强统筹协调,推动部门、地方和社会形成上下联动、合力治太的工作机制。
二、关于深化太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专家论证
2016年,我委与财政部、原环境保护部、水利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对流域上下游开展生态保护补偿的基本原则和推动方式等提出了指导性意见。2018年,财政部等4部委出台《中央财政促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奖励政策实施方案》,支持长江经济带相关省份建立省际省内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同时,为进一步加快改善太湖流域水环境,构建太湖流域生态治理一体化格局,我委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推动建立太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以上下游携手共进、岸上岸下齐抓共治为出发点,明确了推动建立太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重点强调了通过建立年度会商机制、搭建水环境共治共保合作平台、建立太浦河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等多种方式,推动太湖流域上下游的共同保护与治理,加快改善太湖流域水环境。下一步,我委将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相关工作,推动《指导意见》尽快出台,并扎实做好统筹协调和支持,鼓励和引导有关地方尽快建立太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三、关于完善太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技术支撑
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太湖流域治理保护技术支撑工作,从多个方面加强太湖流域水质监测等基础性工作。在水环境监测方面。2020年生态环境部印发《“十四五”国家空气、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设置方案》,经优化调整,设置入太湖地表水国控断面19个,出太湖地表水国控断面3个,与“十三五”时期相比,保留了太湖全部的水功能区断面,并新增3个入湖地表水国控断面和2个出湖地表水国控断面。在水生态监测方面。水利部采用人工调查、卫星遥感、图像监控等多种手段,持续开展太湖等重要水体水生态监测工作,自2008年起逐年发布《太湖健康状况报告》(白皮书),初步构建了流域水生态监测体系和评价指标体系。在地下水监测方面。自然资源部在太湖流域完成了地下水水位和水质的动态监测,并将结合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推动形成区域“空田地井”立体调查监测网。在数字化平台建设方面。水利部搭建的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信息共享平台于2019年底正式上线运行,建立了水环境信息资源的目录分类、采集、共享交换、平台对接、网络安全保障等方面标准,形成了水环境信息共享标准体系,实现了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和两省一市水利、生态环境部门水文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相关的10类监测信息共享。下一步,我委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扎实推进信息化建设,为太湖流域水环境监测预警与污染防治提供技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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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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