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923号
(政治法律类248号)提案答复的函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国家立法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市场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国务院国资委,现答复如下。
您在提案中指出,近年来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中“同体监督”问题突出,权力制约失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场管理缺乏上位法规支撑、共同监管机制尚未建立等问题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您建议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国家综合性立法,统一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的概念、目的、原则、对象、组织、流程等,加快构建公共资源交易全国统一市场,促进国内大循环和国际国内双循环的畅通。您提出的问题和建议非常具有针对性,我委非常赞同。
一、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协同监管、促进形成全国统一市场方面已开展的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以下简称63号文)明确提出,按照管办分离、依法监管的要求,进一步减少政府对交易活动的行政干预,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管理,创新电子化监管手段,健全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以下简称41号文)进一步要求,创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实施协同监管,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探索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近年来,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持续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在推动形成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方面,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政策协调。报请国务院批准,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间政策沟通协调,加大对平台整合共享重大事项督促协调力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是加快建立统一的平台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出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等政策文件。以63号文、41号文为制度顶层设计,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为“1”,以交易综合服务、交易目录指引、信息公开、失信惩戒等制度规则为“N”,以系统数据规范、专家分类标准等技术标准为“X”的“1+N+X”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制度体系基本确立。
三是深化公共资源交易信息资源共享。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总枢纽,积极推进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纵向贯通,与各有关部门信息系统横向对接,推动实现交易信息一网汇聚、统一共享,并向有关部门和各地提供交易主体信息、资质资格信息、成交业绩信息等数据服务。截至目前,全国平台对接各级各类交易系统660余个,省级覆盖率达100%,地市级覆盖率97%,汇集信息1.7亿条,形成了覆盖全国、纵横贯通的数据共享体系。
四是积极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改革。鼓励各地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方面改革创新。比如,安徽、宁波出台《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以地方立法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改革和制度建设。湖北、重庆组建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落实和完善“管办分离”制度,探索综合监管。安徽、湖南、江西等20余省区的地市普遍设立交易综合监管机构。这些地方实践为国家层面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改革积累了有益经验。
五是加快推动形成全国统一市场。41号文明确提出,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办事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强制要求在当地投资、人员业绩考核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限制性条件实行地方保护或行业垄断;鼓励同一省域内市场主体跨地市自主选择平台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积极稳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跨省域合作。2019年出台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进一步强调,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2019年以来,我委牵头开展全国工程项目领域招投标营商环境专项整治,组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修订、废止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的招投标法规规章文件2000余件。今年年初又针对各地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林立、监管规则不统一的问题,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对严格规范地方招标投标制度规则制定活动、加大地方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清理整合力度进一步提出明确要求。财政部印发《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规定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对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进行全面清理。
二、对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国家综合性立法的认识
制定公共资源交易国家综合性立法,对公共资源配置范围、配置方式、交易规则、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统一规范,对于推进应进必进和管办分离,提升公共资源交易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解决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问题,强化协同监管、综合监管等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部分地方结合实际在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性立法方面进行有益探索,《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规章相继出台,为国家层面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性立法积累了宝贵经验。
同时应当看到,公共资源交易范围广泛,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等各领域交易标的物不同,交易方式、交易规则、全生命周期管理、风险管理等监管体制和运作流程存在一定差异,且一些领域已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制度规则。一些部门对于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性立法的必要性和定位,以及如何处理不同交易领域制度规则在立法目的、价值取向、调控方式等方面的差异,还存在一些不同认识。有必要进一步做深做实立法前期研究,充分考虑不同交易领域交易主体、交易性质和交易特点,找准综合性立法的定位,处理好与现行相关领域法律制度规则的关系,为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国家综合性立法凝聚更多共识、创造有利条件。
三、下一步工作考虑
“十四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下一步,我委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以及63号文、41号文要求,加强部门统筹协调,加大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力度,加快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制度和各领域交易制度规则,推动构建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一)持续完善分类统一的交易制度规则
推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快完善分类统一的交易制度规则,着力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我委将配合司法部加快推进《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立法审查工作,及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出台;指导督促各地深化招投标制度规则清理整合;积极参与其他领域交易制度规则的制修订工作,从促进规则衔接协调角度,积极向牵头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同时,继续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改革创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机制,增强部门监管合力。
(二)加快构建公共资源交易全国统一市场
积极推动各交易领域依法依规跨层级、跨区域交易,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破除地方保护和行业壁垒,促进公平竞争。稳步深化长江三角洲区域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发展,鼓励京津冀、粤港澳大湾区广东省辖九市、成渝等地方平台开展跨区域合作。研究建立跨区域交易的监管协调机制。围绕平台共享数据、提升服务、助力监管的需要,结合各地数据需求,修订完善分类统一的平台系统数据规范。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标准化工作,充分发挥标准在构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三)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国家综合性立法前期研究
围绕当前公共资源交易改革面临的突出问题,会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国务院国资委等部门,加强改革顶层设计和对地方的指导督促,不断提升平台整合共享水平。聚焦综合性立法涉及的立法原则和定位、调整对象和范围、管理体制机制以及与相关法律衔接等关键问题,深入扎实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地方、市场主体、专家学者意见建议,为立法做好充分准备。同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性立法探索,跟踪评估已出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实施效果,为国家层面立法积累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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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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