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392号
(财税金融类044号)提案答复的函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管理政策、更好地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与“大循环与双循环”的提案收悉。经商商务部、证监会、外汇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境外投资管理政策
近年来,我委会同有关部门深化境外投资领域“放管服”改革,推动包括私募基金在内的各类企业稳妥有序开展境外投资。一是制定实施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如《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3号),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管理方式,明确了办理程序和时限,并且建立了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等线上平台,政策透明度和便利化水平总体较高。二是健全境外投资服务体系。与有关国家商签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建立健全双边产能与投资合作机制,为企业境外投资营造良好外部环境。利用双边经贸联委会、投资合作工作组等机制,推动有关国家改善投资环境,协调解决企业投资合作中出现的问题。定期更新发布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和发展报告等公共服务产品。充分发挥境外中资企业商协会在中资企业和东道国政府及社会各界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按照现行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境内注册的私募基金开展境外投资,与境内注册的其他类型企业开展境外投资,适用同样的境外投资核准、备案管理制度。据不完全统计,2020年度地方发展改革委予以备案的境内私募基金开展的境外投资项目超过10亿美元。
针对私募基金,2018年4月,我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引导对外投融资基金健康发展的意见》(发改外资〔2018〕553号),重点提出了优化募资方式、提升运行效率、完善监管体系、强化服务保障四个方面共12项政策措施,多措并举引导对外投融资基金健康发展。
下一步,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深化境外投资领域“放管服”改革,推动境外投资立法,提升企业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健全促进和保障境外投资的政策和服务体系。
二、关于私募基金境外投资的试点方案
针对私募基金特点,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稳步推进境外投资试点政策。自2013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全国多地逐步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允许获得试点资格的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在中国境内面向合格境内投资者募集资金,在试点地区设立海外投资主体,开展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境外股权、债权等投资。试点由地方金融工作管理部门牵头建立多部门参与的联席评审机制,负责试点机构准入审批、额度核定以及日常监管,建立和完善相关风险管理制度,及时防范、化解和处置金融风险。
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已将上海、北京和深圳三地合格境内有限合伙(QDLP)/投资企业(QDIE)试点额度增加至100亿美元;新增海南自贸港和重庆市开展QDLP试点并给予50亿美元额度;新增青岛市、江苏省、广东省(不含深圳)开展QDLP试点并分别给予额度30亿美元、50亿美元、50亿美元。
此外,证监会指导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持续深化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改革,公开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标准及材料清单,试点产品备案“分道制+抽查制”,公示申请登记机构办理进度,提高登记备案透明度和效率。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稳步推进合格境内有限合伙(QDLP)/投资企业(QDIE)试点,进一步满足境内投资者全球配置资产的需求,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证监会将持续配合有关部门优化私募基金对外投资环境,加强对私募基金境外投资相关情况的统计分析,指导基金业协会继续搭建行业交流平台,做好培训宣传,反映行业诉求,帮助私募基金管理人增强对境外投资敏感性与风险性的把控和认识,切实提高境外投资质量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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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