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431号
(经济发展类211号)提案答复的函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电网侧储能成本疏导机制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能源局、国家电网,现答复如下。 诚如您在提案中提出的,储能是当前一个重要的能源创新研究领域,具有削峰填谷、调频、备用、黑启动等功能,能在用电紧张时顶峰发电,保障电力供应;也能在发电富裕时储能,促进清洁能源消纳,还能在电力系统发生故障时提供重要的事故备用和黑启动服务,保障系统安全运行。近年来,我国储能电站建设运行在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促进清洁能源消纳、提升系统灵活性和运行效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们积极推进储能产业有序发展,促进储能资源高效应用,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性政策、规定,引导储能产业探索合理的商业模式。一是注重顶层设计工作,印发《关于促进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7〕1701号)、《关于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8〕364号),统筹考虑电力系统规划,有序推动电力储能发展,并明确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的基本原则、发展目标、政策导向等。二是修订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明确储能企业作为市场成员参与电力中长期市场,通过市场化方式促进成本疏导。三是积极推动储能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印发《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电储能参与“三北”地区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能监管〔2016〕164号)等文件,探索储能在电力系统运行中的调频调峰作用及商业化应用。截至2019年底,参与江苏、河南等10多个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的电化学储能设施规模已达91万千瓦。四是支持退役汽车动力电池开展储能等梯次利用相关技术研究,开展示范项目试点,积极探索新型储能应用和商业模式。 考虑到储能技术路线复杂、商业模式多样、技术变化迅速,目前很难在全国范围内制定储能价格机制。从国际经验看,储能项目主要通过电力现货市场获得收益。近年来,我委一直在积极推进电力价格改革,不断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范围,逐步放开上网电价和公益性以外的销售电价由市场形成。鼓励储能在电源、电网、负荷等环节参加市场交易,利用峰段、谷段电价价差、提供辅助服务获得补偿等市场化方式获得收益。 2018年6月,我委印发《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其中明确加大峰谷电价实施力度,充分发挥电力价格的杠杆作用,引导电力资源优化配置,促进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优化升级。一是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在销售电价总水平不变的前提下,建立峰谷电价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扩大销售侧峰谷电价执行范围,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峰谷时段,扩大高峰、低谷电价价差和浮动幅度,引导用户错峰用电。二是鼓励市场主体签订包含峰、谷、平时段价格和电量的交易合同。利用峰谷电价差、辅助服务补偿等市场化机制,促进储能发展。利用现代信息、车联网等技术,鼓励电动汽车提供储能服务,并通过峰谷价差获得收益,同时提高整个电网系统运行效率、降低电力系统运行成本。 下一步,我们将持续深化储能参与电力中长期市场、辅助服务市场机制建设,研究适合电网侧储能成本的合理疏导模式。指导地方进一步建立完善峰谷电价执行范围、调整时段、价差和浮动幅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为储能行业和产业的发展创造条件。同时,探索建立储能容量电费机制,推动储能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获得合理补偿。 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欢迎登录我委门户网站(www.ndrc.gov.cn),了解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情况、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重要信息。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10月15日
发布时间:2020/10/15
来源:价格司

[ 打印 ]